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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违法经营旅馆民宿可公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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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21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发展观光条例部分条文,民宿业者若擅自扩大营业,最高可处新台币15万元罚锾,扩大部分并勒令歇业;情节重大者,应公布其名称、负责人姓名等。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叶宜津在提案说明中表示,现行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对无照经营旅馆业、观光旅馆业、民宿者,与有照但擅自扩大经营者罚则相同,为符合比例原则,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现行条文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光游乐业务者,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营业;未领取营业营业执照经营旅馆业务,处18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立即停业;未领取营业营业执照经营民宿,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立即停业。对扩大营业部分则没有规定。

由于现行条文对无照经营观光旅馆及旅馆的罚则差距很大,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明定,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光游乐业务、旅馆业务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歇业,将“观光旅馆”与“旅馆”适用相同罚则。

另外,有照但擅自扩大营业客房部分,新增规定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民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扩大部分并勒令歇业。经勒令歇业仍继续经营者,得按次处罚,并得移送停水、停电、封闭、强制拆除。

无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应公布其名称、地址、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及违规事项。(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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