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网民:宝强有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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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杨一帆综合报导)近日,中共最高法公布指导案例显示,当事人离婚前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网民联想到王宝强,直呼:宝强有救啦!

据《扬子晚报》10月5日报导,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给出了“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的答案,意在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

该案回顾: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

2014年3月,雷某某曾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中,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2015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其中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等。

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

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其中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报导称,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上述消息让网民立即联想王宝强离婚案,引发热议。

网民称:第一时间就是想到马蓉,最高法这是为马蓉私人定制的吧;马蓉就该判她净身出户;第一时间想到了王宝强,这个政策对王宝强很有利;王宝强有救了,马蓉卷钱希望要破灭。

王宝强起诉离婚称马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发声明称,因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发生了婚外不正当关系,宣布与马蓉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8月15日,王宝强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马蓉要求离婚。王宝强起诉称,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王宝强并要求: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新京报》援引接触到王宝强离婚案件的知情人士透露,王宝强前往自己开设银行账户的六家银行查询自己的财产,所有账户的账面余额加在一起只剩下十几万元,其它财产被转移。

该知情人士透露,王宝强的离婚案件内幕非常复杂,其中会涉及刑事问题。包括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有人在案件中侵占财产。

8月15日微博账号“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发布帖文披露,离婚这个事情出来后,王宝强跟律师及工作人员到银行查寻开户明细情况,看完之后王宝强后背凉飕飕的,他发现钱只要一到账,没多久就被取走了。

陆媒报导称,因为王宝强之前的卡和账户都在他老婆手里,他的钱都是老婆管的。包括他虽然知道房产有九套,但其中大部分具体地址在哪他也不知道。所以王宝强现在请的不是民事离婚案件的律师,而是刑事案件的律师。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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