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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医大订校长罢免办法 恐违私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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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12日讯】(中央社台北12日电)高雄医学大学董事会本月11日通过“校长监督及考核办法”,引发争议。教育部初步检视,认为其“解聘要件”恐有违反“私立学校法”第43条的疑虑。

教育部高教司科长曾新元表示,私校法第43条规定,在校长利用职务机会犯罪、提起公诉,学校法人可予以“停聘”;经判决确认有罪、严重违反教育法令、或有损师道情节重大等,可予以“解聘”。

曾新元说,高医大董事会新通过的“校长监督及考核办法”,规定校长经“考核”没改善,可予以解聘。疑似是在私校法第43条外,又额外订出新的“解聘要件”,恐有违法疑虑。

另外,外界盛传高医大董事会修正修正校长考核办法,若1/2董事出席,且经出席的1/2董事通过,即可解任校长职务。曾新元表示,目前教部收到的版本中,并没有上述条文,仍是依照“私校法”第32条的规定,即2/3董事出席,出席的1/2董事通过,才能解任校长职务。

曾新元总结,目前初步审视,高医大新的“校长监督及考核办法”,在解聘校长部分,“程序”合法,而是“解聘要件”有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条文有争议,教育部汇整后会行文董事会,要求必须符合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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