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就关涉倪玉兰案情形与莫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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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13日讯】莫先生身旁实在地有个厉害而筹算精明的妻子一一可使莫先生在任何全球瞩目的案件中完满获誉而完满保全自身。这大概是莫先生也不会否认的!

这简直无可非论!但倪玉兰案中的上述情形是确实的,则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认识重新评估。

必须特别声明的是,我与莫先生本身断无恶意。与其本人,我们只在一些会议场合照过面,但也许有着同样的直觉,大家都没有攀谈,更无有建立联系的意思,故,迄今为止,我与莫先生从未有过直接往来一一便是简单的言语方面。

作为一种路径策略,莫先生从不进行制度批判,从不对黑暗反动的司法现状本身予攻击亦无可厚非,毕竟人各有志。但看了倪玉兰女士的遭遇,我不禁有了要说几句的意思了,因为倪玉兰女士的先生与我所尊敬的曹顺利女士被莫先生妻子从办公室赶出来这样的,令人屈辱的遭遇同样曾经发在我的妻子身上。我的亲人向我哭诉过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经过。

一方面,人在困厄季,直面并承受世人嘴脸的快速转换是必然的局面;另则,我总以为是彼时莫夫人偶然的失礼之举,便安慰了我的亲人一一忍耐便是了。

看了倪玉兰及其亲友的遭遇,我有必要指出此间的不恰当之处。

一,刑事讼争中结构性的当事人是控、辩双方。律师在刑事控审阶段行使的是辩护职能一一而非系辩护的权利本身一一辩护权利属于被告人即律师的委托人。律师在刑事诉讼控辩态势中并不作为独立的一方存在,其在特定案件中的辩护人角色,是该案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被告人之辩护权的衍生物,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而产生,是委托人的代言人,这是律师的一般常识。

二,委托人对罪与非罪的意思表示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在刑事追诉阶段,行无罪辩还是有罪辩的问题,是辩护人与委托人的最核心的话题,也是构成委托人与辩护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核心基础。直至出庭前都不让委托人及其亲人得知律师辩护思路,向当事人亲眷保秘案情,这种作法前所未闻,使人目瞪口呆。恕我直言,这很难使人相信这是非共产党员以外的人能干得出来的事一一奇葩国里奇葩事。这种作法不论在这个星球的任一个角落,都算得上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中共刑诉法是全人类最反动的刑事程序法之一,但其在法律文字方面依然没好意思将被告人的亲眷排除在外,依然在书面上规定了在刑事追诉的各阶段当事人亲眷的直接委托律师的权利。作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将当事人亲属排除在知情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外),之不仅违反合同法,从伦理角度看也是非文明的及有碍人道的。

四,尚不清楚莫夫人在委托合同里是个什么角色?但无论如何,驱逐当事人及其亲人离开的作法是野蛮的一一没有比这更贴切的说法!我的亲人被莫夫人驱赶出门后曾愤怒质问:〞既然怕成这样,为什么要接手案子?〞看到倪玉兰及其亲人的遭遇后能得出的结论是,莫夫人从办公室驱逐当事人离开的事并非偶然之举,希望今后能避免这类事一再发生。

我们这些人,只是身处在对反动当局野蛮迫害的作为人的反抗中,并不自认为我们的人格尊严也具有了可被恣肆踩踏的特别能力,更不承认我们尚连世间基本的是非判断感情都不再有。

作为同行,我们比任何人都心知肚明一一我们目睹,甚至经历了大多的,以法律名义肆虐的司法邪恶。毫无制约的,凶残冷醅的〞党的政法干部队伍〞们制造了太多的昧灭人性事件,倪玉兰案是其中的典型。

我的经验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在我的主观上,在绝大多数情形里我不是在寻找,实践或服务于正义,而是与我的当事人及其亲人们共渡难关,刻意警戒自己,不可于他们以丝毫不恰当的,不合理的伤害,人格方面于他们保有着敏感却不显声色的尊重!

看了倪玉兰及亲人遭遇后于衷伤中写下上述议论,愿与莫先生共勉一一这是每个意图参与公共事务者必须面对的一一虽然有时是真言逆听!

2016年4月13日于陕北村里。

责任编辑:张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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