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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遏止捐地超额抵税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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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12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所得税法增订第17条之4,为遏止部分高所得者低价购地捐给政府,却以较高价来抵税,因此修正规定,未来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金额,应依实际取得成本为准。

财政部指出,民国92年以前,部分高所得者以低价购入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捐赠政府,而按高于实际取得成本的公告土地现值,列报捐赠列举扣除,产生列报金额高于实际取得成本的不合理情形。

财政部于92年至97年间,发布土地捐赠列举扣除金额认定相关解释令,个人以购入的土地捐赠,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确实证据,或土地是受赠或继承取得者,其综合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金额,原则上依公告土地现值的16%计算。

根据司法院释字第705号解释,认为财政部相关令释内容,涉及税基的计算标准,是影响人民应纳税额及财产权实质且重要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具体明确授权的命令定之,因此财政部提案增订所得税法第17条之4。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指出,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政府、国防、劳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者,纳税义务人依法规定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金额的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实际取得成本为准。

如果未能提出非现金财产实际取得成本的确实凭证,或是非现金财产系受赠或继承取得,又或是非现金财产因折旧、损耗、市场行情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捐赠时的价值与取得成本有显着差异,将由稽征机关依财政部订定的标准核定之。

财政部指出,相关修法是为了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现金捐赠进行租税规划,以遏止租税逃漏,并符合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全案下午经过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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