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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剂可代谢不成立 消基会团诉二审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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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25日讯】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公布塑化剂团诉二审胜诉,赔偿金虽不多,但重点是确认了塑化剂会对人体产生损害及连带会造成精神损害,之前的人体可代谢观点并不成立。

消基会副秘书长、消基会塑化剂团诉义务律师徐则钰表示,5年前国内爆发塑化剂风暴,一开始涉嫌厂商为“昱伸”,后来又追查出“宾汉”、“金果王”等大厂,牵连范围甚广。

消基会在101年3月15日(世界消费者日)替500多位消费者向源头及下游厂商共37家业者提起诉讼,总求偿金额约新台币78亿元,之后调整为25亿元。历时1年多,一审判决结果却仅依消费者当初提供的购买证明所载金额,予以赔偿,判赔120万元。

徐则钰强调,一审的判决结果,不但判赔总额跟消费者预期相差甚远,法院还依据卫生署国民健康局“食品中塑化剂污染卫教手册”所述,认定塑化剂短时间内可排出人体之外,不致对健康造成损害;使得判赔金额等同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金,其余的“精神慰抚金、医疗费用等惩罚性赔偿,都被驳回”。

他进一步说,消基会无法接受,再为后来的562位消费者提起上诉,扣除和解的人,尚余512位消费者、业者23家,总求偿金额为23亿多元;24日高院公布的二审判决结果,除一审原判赔的120万元,再获得胜诉判决274万余元,合计约394万元。

徐则钰分析,能胜诉的原因,应与二审期间消基会请法院分别向国家卫生研究院、成功大学工业卫生学科暨环境医学研究所调阅新研究科学内容有关,经这两个团队提供研究资料证实,塑化剂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而助益消基会团诉二审胜诉。

他重申,既然已经胜诉,消基会将在正式收到书面判决后研议,应该会再提起上诉,争取更高额赔偿,因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法后,此法第56条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计算,拟依此法争取更高额赔偿。(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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