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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洗钱法 诈骗集团车手将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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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25日讯】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洗钱定义,提供人头账户、诈骗集团车手都触法;下修洗钱门槛,最轻本刑3年以上即可适用,并删除犯罪所得要达500万元才构成洗钱的限制。

行政院长林全表示,修法目的除了要让相关法规与国际接轨,主要是顺应各国强化洗钱防制的全球趋势,同时加强打击跨境电信诈欺与人肉运钞洗钱等犯罪行为,展现台湾打击经济犯罪、洗钱犯罪的决心。

法务部表示,与国际相比,台湾洗钱的重大犯罪门槛过高,这次修法降低门槛,从原本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下修至3年以上即可适用洗钱法。修法并删除犯罪所得须达新台币500万元以上才构成洗钱的限制。

修法扩大洗钱定义,参照国际标准,将提供人头账户、暴力讨债集团或高利贷成员分到讨债所得、诈骗集团车手拿到诈骗所得花用等,都纳入洗钱行为。并将律师、公证人、会计师、不动产中介业等特定行业纳入洗钱防制范围。

行政院发言人童振源表示,洗钱防制法修法由政务委员林美珠在8月17日审议完成,应该和兆丰案无直接相关,但相关国际洗钱防制规范在这次修法中都有纳入考量。(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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