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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诱骗未成年人遭逮捕

网络色情是除了电子游戏之外,冲击青少年巨大而广泛的一个互联网问题。(FREDERIC J. BROWN/AFP/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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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9日讯】华人移民陈先生喜欢在网络上与女性交往,一天在公众场所准备与在网络上认识的女子初次会面时,被警察逮捕,后被控“网络诱童罪”。在多数这类的案件中,导致网络诱童指控的事实往往是这样的:警察(假装为十几岁的女孩)开始和一位陌生人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在沟通的过程中,警察扮作的女孩会向对方透露自己的年龄在14岁以下。此后对话继续进行,并逐渐开始越来越多地谈论性活动。之后,当警察认为时机合适的时候,就会建议安排在公众场所会面。当对方(嫌疑人)前来赴约时,即被逮捕。嫌疑人用来进行网聊的电脑通常会成为依法搜查的对象,警方将从中获得网上交谈的来源和内容,作为呈堂证供。

但并非所有案件都涉及警察假扮儿童。在另外很多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网上和陌生人沟通,之后被其父母或监护人发现了网聊的内容后报警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相关知识介绍:

网络诱童(Internet Child Luring)

网络诱童的罪名会给当事人带来莫大的担忧和尴尬。当事人不单要在对指控的辩护上寻求帮助,同时更需要帮助来找到此种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旦被指控,十分关键的一点就是: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咨询并雇用在该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辩护律师将会向检控官申请以说服检控官选择简易程序控罪,从而降低案件的曝光率。律师将会寻找所有可能的驳倒指控的辩护,发现检控官证据中的弱点。如果需要的话,律师还会准备并提交量刑呈请,保证程度最轻的刑罚。

支持指控的证据

在为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对所有网上交流进行分析,并检查搜查证的充分性以及被搜查地点,同时对可能存在的身份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在被警方拘留后当事人提供了供述,则需确定这些供述是否可以被用作庭审的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嫌疑人的身份将成为检控官所面临的问题。检控官必须要举证证实,在没有任何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嫌疑人的确是和未成年人进行网上沟通的人。检控官是否能够证明嫌疑人的确使用了该电脑,且是唯一能够使用这台电脑的人?

上述分析同样适用于藏有儿童色情物品的案件。曾经有一名嫌疑人辩护,他被指控藏有儿童色情物品,其电脑被缴获,但检控官无法证明他是该电脑唯一的使用者。因此,很有可能是其他人在该电脑上下载了涉案图片。检控官无法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实罪名成立。

在诱童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从未涉及犯罪,也从未同刑事司法系统打过交道。被逮捕后,他们有强烈的罪恶感,希望此事能迅速解决,从而脱离干系。律师建议不要向警方提供任何供述。警察接受过训练,会试图让嫌犯坦白。如果当事人做出了可以用来对其定罪的供述,辩护律师会试图让这份供述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理由是当事人并非自愿坦白,或是警方未能让让当事人行使咨询律师的合法权力。

诱童罪的辩护

“我认为她没有这么年少”

刑法对当事人的此种说法作出了界定:一旦当事人被告知对方的年龄,本身即构成证据,除非有证据显示相反的事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告无法将“我认为她没有这么年少”作为辩护的依据,除非被告可以给出证据,证明他持此种看法的理由。

此外还规定,要想把“我认为她没有这么年少”作为辩护依据,被告必须能够证明,他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来断定对方的实际年龄。

刑罚

在诱童案件中,检控官有权决定用何种方式处置:是从严控罪还是简易程序控罪。而这个选择对于当事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检控官选择了从严控罪,则意味最低的刑期是1年监禁。庭审法官无权减低刑期,也不能判监外执行-监视居住(除非辩方成功提出宪章挑战)。法官必须给出最少1年,最多10年的监禁刑罚。

而如果检控官选择了简易程序控罪,刑罚是最低90天,最多180天的监禁。同样的,一旦刑法中规定了最低刑罚,法官无权判监视居住监外执行(除非辩方成功提起宪章挑战)。

显而易见,检控官选择何种程序极其关键。辩护律师向检控官呈现案情,说服检控官选择简易程序控罪是十分必要的。

在处理量刑时,辩方如果能给出心里学的证据,证明被告确有悔改之意,已经开始进行劝导咨询,再犯的可能性很小,通常都会对被告有助益。在此领域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会把客户推荐给心理医生。

性侵犯资料注册法案 (Sexual Offender Information Registry Act)

被以诱童罪定罪的被告,将会收到法庭命令,要求他们依照《性侵犯资料注册法案》的规定进行注册。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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