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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配离婚 内政部:拟修法可续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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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内政部21日表示,为保障两岸婚姻中亲子团聚、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将参考入出国及移民法现行规定,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大陆配偶若有与子女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或遭强制出境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回复损害之虞时,可继续在台居留。

依现行规定,大陆配偶离婚后若无法取得在台设有户籍的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即无法继续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陆配为了留在子女身边,隐忍婚姻暴力。

内政部表示,大陆配偶居留相关制度,自1992年起即规范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有其历史背景,但考量时空背景已有变迁,目前除常有离婚的大陆配偶反映亲子分隔两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此,相关办法及执行措施确有需要加以检讨修正。

内政已于日前邀集相关机关及民间团体开会研商强化陆配权益,决议修法增订若有与子女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或遭强制出境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回复损害之虞时,可以继续在台居留的规定。

另外,现行规定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丧偶,如未再婚,须连续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请定居;但未丧偶者,连续居留2年,即可申请定居,二者之间有差别对待。

内政部指出,考量国籍法对外籍配偶取得国籍相关条件已松绑,因此将在这次一并提出修正,让丧偶陆配未再婚者,与未丧偶者一样只需长期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请定居,以衡平丧偶陆配的权益。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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