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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離婚 內政部:擬修法可續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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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內政部21日表示,爲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配偶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繼續在台居留。

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隱忍婚姻暴力。

內政部表示,大陸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1992年起即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除常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因此,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

內政已於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的規定。

另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指出,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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