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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换补休 或改为3个月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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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北报导)劳动部法规会6日审查《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预告版加班换补休原本有甲、乙2案,甲案比照特休假的做法,以周年、历年、会计年度为计,乙案一律以当年度12月31日为最终补休期限。法规会决议删除乙案,新增丙案加班3个月内休毕。甲、丙案两案并陈,交由劳动部长林美珠进行最后决定。

《劳基法施行细则》1月26日预告时,对于加班换补休期限,提供甲、乙案,甲案参考特休假结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周年制、历年制、教学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之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之期间等作为最终补休期限。乙案则采一律以当年度12月31日为补休最终期限,不论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须结清换回加班费发给劳工。

法规会委员认为乙案会造成补休假与特休假结清日期不同,不利企业运作;也有委员提出为了避免劳工过劳,加班换补休应明订3个月内结清的“丙案”。另外,法规会审查时,也针对《劳基法》新制“特休假可递延,递延后次年度若仍未休完须结清”,新增规定,若递延后的特休假结清时,需以特休假产生年度(即前一年度)的薪资计算。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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