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罗基: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迷思

郭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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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讯】江泽民的“多种人权论”

江泽民的“相对人权论”进一步暴露就是“多种人权论”。他自己也明白地讲了出来:“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正常的;……在这样一个多样化的世界上,要全世界都接受一种人权是不可能的。”⑴那就是说,多样化的世界存在着多种人权;中国有中国的人权,美国有美国的人权,俄国有俄国的人权,法国有法国的人权,……。各国有各国的人权,等于没有人权,只有邓小平所说的“国权”。为什么会有多种人权?江泽民的理由是“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否有一种观点就有一种人权?人权的存在是客观的,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是人们对人权的主观认识。主观的认识怎么能代替客观的存在?人权的客观存在,“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对人权的主观认识可以有正确与错误、全面与片面之分,正是根据追求客观的人权的实践才能检验主观的认识。江泽民的“多种人权论”主张有一种观点就有一种人权,实质上是为错误观点与正确观点、片面观点与全面观点争取平起平坐的资格。

邓小平的“多种人权论”

还有另一个“多种人权论”的版本。邓小平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⑵原来江泽民的说法出自邓小平。因为“观点不同”,人权的“本质”就不同。什么是人?观点也很不相同。世界上各种百科全书关于“人”的定义至少有二十多种,是否世界上就有二十多种“本质”不同的人?共产党领导人名义上号称“唯物主义者”,事实上总是偷用唯心主义,以为事物的本质决定于观点,他们只要祭出一种观点就可改变事物的本质。 按邓小平的说法,人权至少有三种:“少数人的人权”,“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三种“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那麽必有两种“人权”“本质上”是一回事。不消说,在邓小平看来,西方世界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我们讲的人权”呢?一定是“多数人的人权”或“全国人民的人权”,因为本质上是一回事。“多数人的人权”是排除少数人的,“全国人民的人权”是多数人和少数人共有的人权,怎么能说“本质上”是一回事?中国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据说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当然只有“多数人的人权”。西方世界有“少数人的人权”,与西方世界“本质上”不同的中国有“多数人的人权”,那麽,哪个国家有“全国人民的人权”?没有一一说明。邓小平的思维能力仅限于下断语,不会作阐述。

“多数人的人权”包含着把人不当人的原则

邓小平提出一个问题:“是多少人的人权?”⑶以为这一问可以把对方问倒了,其实,正表明他自己不知人权为何物。“少数人的人权”、“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人权。江泽民的花样更多了,各国有各国的人权,全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就有一百八十多种人权。这些也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人权。人权的界限不是在于多数人和少数人,也不是中国人和外国人,而是人和非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权。人权是每一个人的人权,也是全世界所有人共同的人权。邓小平自以为强调“多数人的人权”就可以和西方世界的人权对抗了,殊不知恰恰暴露了自己蔑视人的隐秘。“多数人的人权”是将少数人排除在外的。“少数人”是不是人?如果是,为什么没有人权?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当人。即使针对一个人,把人不当人也是专制主义的原则。共产党正是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到处抓“一小撮”,不断侵犯人权。既然可以把人不当人,也不会仅限于少数。邓小平坚持的所谓“多数人的人权”包含着专制主义的原则,这正是他和他的追随者的本质。

中国政府的人权观点的错误

中国政府的一切努力就在于消除全世界共同的、普遍的、绝对的人权,以逃脱国际舆论的管束。 人权并非决定于观点,不因为中国政府提出“多种人权论”就在事实上出现多种人权。中国政府的错误就在于他们的观点。这种错误观点表现在应有人权、实有人权、现有人权的关系上: 第一,中国政府无视全世界共同的人权,以为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权就是人权的全部。这是以实有人权否定应有人权。所以他们只承认相对的实有人权,不承认绝对的应有人权。 中国政府的白皮书中说:“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这句话没有错,由此得出:“中国政府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⑷,这就错了。需要由国内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首先必须承认被确认、被保护的东西的存在,否则,“确认和保护”什么?可见,需要“确认和保护”的人权是先于国内立法的。这就是应有人权。应有人权的存在和应有人权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有人权是普遍的,各国共同的。应有人权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实有人权,这才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国内立法不可能穷尽应有人权的全部。实有人权非但不能取消或代替应有人权,正是要以应有人权为标准来衡量规定实有人权的国内立法的正义与非正义。有些国家的法律公然规定妇女没有选举权。难道妇女的人权问题“本质上”就该没有选举权吗?当然不是,只能说,这种国内立法不符合应有人权。别人不能强迫这个国家改变歧视妇女的法律,这个国家也不能禁止别人根据应有人权来批评、指责这种法律。 第二,中国政府又无视每个人的现有人权,以为一个国家法律上规定了就是事实上做到了。这又是以实有人权代替现有人权。他们自己违反自己了,在这一点上,强调的是抽象,而不顾具体了。 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在论证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显着成就”、“巨大贡献”时,所用的方法主要是列举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上规定的实有人权,只是可能实现的人权,并不等于事实上每个人享受到的现有人权。中国的宪法并不缺少有关公民利权的规定,缺少的是事实。而且中国的政府行为常常违反宪法的规定,践踏公民权和人权。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但公民组织的民主党却遭到镇压;宪法规定了信仰自由,但公民信仰的法轮功却遭到取缔。这就是中国公民享受的现有人权。白皮书中写道:“中国法律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监狱、劳动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⑸只是“明确的规定”而已,执行的结果,事实如何?事实是狱中的政治犯、良心犯经常送出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报告,而中国政府又拒绝国际人权组织的视察。如果中国政府在逻辑上是一贯的,强调具体而否定抽象,那麽应当承认法律上规定的抽象人权是不算数的。在这个场合,他们又用法律上冠冕堂皇的抽象规定来掩盖生活中见不得人的具体事实了。在前一种场合,为了反对国际上共同的普遍人权,他们只讲具体而不讲抽象;在后一种场合,为了辩护国内恶劣的人权记录,他们又只讲抽象而不讲具体了。一种错误的理论总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在中国发生的事实是蔑视人权、侵犯人权,中国政府的人权理论是为了掩盖和歪曲这一事实。中国政府如果不在实践上作出改变,不可能纠正错误的观点。但是,分析歪理邪说也有助于揭露事实。

注:
⑴《人民日报》海外版,1993年8月9日。
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
⑶邓小平上述一段话,起先是这样说的:“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111页。收入《邓小平文选》时作了修改。
⑸《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11月1日。

(中国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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