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里长延选案 大法官指应依行政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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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讯】据中央社台北二十日报导,各界关注的台北市里长延选释宪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五五三号解释,根据解释文,行政院撤销台北市政府延期办理里长选举决定,涉及中央法规适用在地方自治事项时具体个案的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为确保地方自治团体自治功能,应依循行政争讼程序解决争议。

台北市政府今年五月间,针对依据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所定法定职权,核准台北市第九届里长延选,与行政院适用法律所持见解有异;及为核准里长延选,行政院对它办理地方自治事项认为不合法予以撤销,致办理自治事项是否适法发生疑义;以及为依法定职权核准里长延选,与行政院行使职权,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疑义,并引发适用宪法疑义等案,向大法官会议声请解释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举行第一二零六次会议,并作成释字第五五三号解释文。

大法官于解释文中首先表示,台北市为宪法所保障实施地方自治团体,且此事攸关修宪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后,地方与中央权限划分及纷争解决机制厘清与确立,并非单纯属于机关争议或法规解释,也涉及宪法层次的民主政治运作基本原则与地方自治权限的交错,大法官应予解释。

大法官解释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 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乡(镇、市)长及村(里)长任期届满或出缺应改选或补选时,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办理改选或补选” ,但其中所谓特殊事故,在概念上没有办法以固定事故项目加以涵盖。

换句话说,特殊事故是泛指包括:不能预见的非寻常事故,导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选或补选,或如期办理有事实足认将造成不正确结果,或发生立即严重后果,或将产生与实现地方自治的合理及必要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

大法官解释也认为,特殊事故不以影响及于全国或某一县市全部辖区为限,如仅于特定选区存在的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则考量时,也是属于特殊事故的情形。

大法官解释说,此案既属地方自治事项又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上级监督机关为适法性监督之际,固应尊重该地方自治团体所为合法性判断,但如其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上级监督机关也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

大法官解释表示,行政院撤销台北市政府延期办理里长选举决定,涉及中央法规适用在地方自治事项时具体个案的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属于有法效性意思表示,也是行政处分,而既属行政处分是否违法审理问题,为确保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功能,这种争议的解决,应依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大法官解释强调,台北市如认行政院撤销处分侵害它公法人的自治权或其他公法上利益,自得由地方自治团体,依诉愿法第一条第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四条提起救济请求撤销,并由诉愿受理机关及行政法院就监督机关所为处分的适法性问题进行最后判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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