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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官司 姚明的和解声明

【大纪元10月17日讯】今年5月15日,姚明指责可口可乐公司擅自在其产品上用他的肖像来达到商业用途。23日这位美国职篮NBA休士顿火箭队中锋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

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姚明的经纪人同时在网站发表声明表示:“此项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姚明的法律权利,赔偿的金额仅是次要。未经许可而使用姚明肖像已损及他的声誉。”

可口可乐公司则表示作为中国男子国家篮球队的重要赞助商之一,此前也用了印有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等人肖像的易拉罐来促销其饮料﹐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形象,而不单单使用姚明的形象。

2003年10月17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姚明终于达成和解﹐其中姚明德声明如下﹕基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诚意,姚明同意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姚明同意在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上述声明发表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述诉讼。

可口可乐公司声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为表示庭外和解之诚意,已于2003年6月3日起停止生产引起争议的含有姚明、巴特尔及郭士强三人作为国家队队员代表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参加比赛的图片的纪念包装的产品。同时,自2003年7月4日起,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也已经停止向该等产品的经销商、分销商、大卖场等直销客户销售上述纪念包装产品。虽然可口可乐是中国男篮的赞助商,但基于未事先征求姚明本人同意而将含有姚明肖像及姓名的图片用于可口可乐产品包装之事实,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现向姚明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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