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华:香港新闻自由的丧钟

张锦华  台大新闻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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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日讯】言论与思想自由对于任何民主社会而言,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香港面临23条立法正像超炫的法拉利,其轮胎面临将要被偷走的窘境,在本文章,我将仅以两项条文来说明,即可见其严重性。

自由社会的新闻报导最可贵的天职就是言论自由、监督政府。在23条立法文件4.14节中规定:当“有关意见、报导或评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以达至危害国家的目的,或煽动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或公众骚乱”时,就构成煽动叛乱罪行。而触犯叛国和分裂国家罪行,其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这一条最致命之处,在于它不仅处罚言论的“内容”,且处罚言论的“效果”。例如,如果媒体批判港府对言论自由的控制,直接或间接引发民众走上街头争取言论自由;或媒体报导台湾独立的观点,结果台独者进行示威。这些言论是否就构成“煽动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公众骚乱”?

因此,这个条文被香港有识之士批评为“连坐法”,因为媒体还要为传播内容的“效果”负责,试问:香港媒体除了报导风花雪月、八卦赌马外,还能保有什么言论自由吗?

还有一条与煽动罪有关的“管有煽动刊物”,更显示港府的黑手将伸进每个人民的抽屉里。举例来说,如果新闻工作者访问过研究台独的学者,取得有关台独的言论和影音资料,算不算“管有煽动刊物”?如果判刑确定,其刑罚更重达初犯者判刑一年、罚款五万元!如果该访问播出后,引发台独大游行,或某种形式暴动,报导记者更可能被判“终身监禁”!尤有甚者,该记者即使移民国外,仍因该立法有“域外效力”,仍然难逃该法案魔爪。

以上仅列举23条立法文件中的部分条文,就已可见刀光血影,阴影幢幢。难怪香港民主党的党员已展开100小时的绝食;香港民众要发动大游行。美国国会以426对1票的压倒性票数通过要求撤销此项立法。因为现在再不出来游行,万一立法之后,连这篇小文章都可能触犯“煽动判乱”罪了。

香港原是一辆性能优越的世界名车,在回归中国六周年之时,似乎正等着被拖吊驶离了。哀哉。──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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