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青少年公民养成的三大捷径

曾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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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讯】青少年的公民养成,应从公民权的积极落实着手。事实上,若无法从经验传授及实际参与出发,是无法唤起青少年公民意识的自觉的。

学校正就是一个公民养成的良好场所。法治的教育,可以在班会、学生会及家长会等场合中自然进行。青少年可以在其间学习到法治的精神乃源自于社会契约,即来自于每个人对于成就公共规范以换取个人最大自由的许诺。因此,制度上承认青少年在其日常生活中的公共领域拥有公民权,而可以参与公共规范的制订,和家长、老师、教育管理机构之间有更多对话的空间,如参与制定各种班规和校规。相信这样而建立的法律秩序,才能在青少年与同侪之间争取得更多的认同。

如果本人所言有一点道理,则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协助各级学校订定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如学生自治和参与治校,并且在学校评鉴上设计这方面的指标。

再者,青少年的公民养成,除了公民权体系的建构外,还在于公民精神的提升,即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怀和参与。否则,公民权的体系会成为一种空洞的形式,成为被少数品学兼优的学生菁英和学校当局操作的校园民主样板。自从《志愿服务法》通过之后,服务学习课程已经成为一种校园风潮。它提供了学生参与志工服务的基本时数,但最好不要强制,这会违背“志愿服务”的原则。政府应当做的是:与民间一起配合提供更多的机会与诱因,提高对于服务绩优者的奖励,使之成为升学与就业的加分,而不要使学生志工沦为廉价劳工。我建议也将服务学习列入学校评鉴指标,才能扩大学校重视并配合办理的程度。

我本人即经常提倡服务学习的价值,特别是强调社团参与的重要性。因为,社团是青少年寻求认同、建构所属的社会秩序、以及志愿实践公共服务的最佳场所。我在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和经营管理研究所公共管理组任教,在大学部和研究所的入学推荐甄试中,我都会特别留意应征者在社团参与或志愿服务中的表现。虽然这是基于我对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者人格特质的认定,但是将社会参与列入升学成绩考虑,我认为就是对于人格发展中的青少年,通过制度性的诱导,进行公民养成的一项很好的作法;放眼其未来,则兼有重塑社会价值观的作用。我们可以朝提供青少年公共参与机会、促进学校社团多元与自主,以及鼓励教师参与辅导社团等方向来着力。

(2004年10月8日发表于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所主办之《〈青少年政策白皮书〉之〈青少年公民养成〉分组撰写大纲》会议上。)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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