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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 老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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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于民国十七年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当时“青天白日”图案未定统一规格,十二个尖角的大小、角度各不相同,引起蒋介石不满,四十三年修正该法,明定“青天白日”图案的规则。”

中国在北伐之前的南北对峙时期 ,由军阀割据的中国大陆北部,国旗采“五色旗”,直到十七年北伐成功后,国民政府以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帜取代。十七年12月17日正式通过“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

由于该法并未明定“青天白日”图案之统一规格,许多国旗和国徽上,青天白日图案的十二个尖角,不论大小、角度以及排列方式都不一致,卅二年,蒋介石透过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训令各直辖机关,党国旗中党徽之十二尖角,直径中心之二角,必须上下对正,不得稍有偏斜。

国民政府迁台后,四十三年10月廿3日修正“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迄今,清楚明定青天白日图案的规格及悬挂方式、升降旗仪式、旗帜之材质。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国徽,定为青天白日,其形式为:圆形、青白色,白色居中,并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白日与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间,留一青色圆圈。

第三条则明定青天白日图案的规格,包括:

第一、青底圆形之圆心为白日体之圆心;第二、白日体半径与青底圆形半径,为一与三之比;第三、白日体圆心至白尖角光芒顶,其长度与白日体半径,为二与一之比;第四、白日与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间之青圈,其宽度等于白日体直径十五分之一;第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顶角为三十度,十二角为三百六十度;第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应正对北南西东方向,其余均匀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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