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为了和平

肖雪慧

人气 1
标签:

【大纪元5月6日讯】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1]

要避免战争、争取和平,需对战争本身抱理性态度。为和平而谋划的思想家们并不一概反对战争,他们中不少人赞成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战争并为之辩护。最重要的辩护是对战争作正义与非正义的性质区分。把战争作此区分,与对战争的谴责一样源远流长。不光众多思想家作这样的区分,一般民众也自发地倾向于作这种区分。尽管在“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的问题上分歧重重,但人类还是逐渐取得一些基本共识,如:侵略战争、征服战争、出自压迫和掠夺目的的战争是非正义的;基于自卫,为保卫和平和家园、为了自由和尊严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

杰出思想家们就战争问题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所作的是非辨析推动了基本共识的形成。 从公元前六世纪中期开始达百年之久的希波战争,对希腊人来说,不仅是反抗侵略,而且是一场为着捍卫自己的城邦制而与强大的专制帝国进行的殊死斗争。斗争的胜利使希腊的独立城邦幸存下来,并创造了对全人类影响深远的文化和政治制度。基于这双重的正义性,希腊哲学家、诗人们,包括深刻揭露了战争残酷性的三大悲剧诗人无不引以自豪并为之辩护。即使反战立场最鲜明,以一系列喜剧鞭挞讽刺愚弄人民、鼓吹城邦之间内战的政客的诗人阿里斯托芬也对希波战争中抗击波斯入侵者的勇士大加赞扬。世界各大宗教创立者都反对战争,但也认肯了自卫的权利,尤其基督教一些著名神学家,如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他们都对这类权利作过有力论证。阿奎那不仅从战争理由、目的等方面梳理了使一场战争具有正义性的条件,还通过指出暴君在臣民中制造倾轧和纷争是犯了严重的叛乱罪,为推翻暴政的行动作了辩护。在十七世纪思想家洛克眼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这种看法表明了对战争的反感,但他同时坚决反对为了和平让无辜者乖乖地任人施暴。在他看来,这种由强暴和掠夺构成的和平无异于要民众充当驯顺的羔羊,不加抵抗地听任豺狼咬断自己的喉咙。人道主义者雨果主张以博爱促进和平,向往不再有持剑的士兵、不再有国界,整个宇宙为一家的和平前景。但他坚定表示,决不要低头屈膝的和平、专制下的和平、王朝下的和平。1869年的洛桑和平大会上,雨果提出和平的首要条件是解放,并认为为此“也许还需要最后一次战争”。二十世纪初,法国社会党领袖饶勒斯就日益逼近的战争对社会党人提出了双重任务:当战火还只是遥远的威胁时,应该防止战争,但危急时刻就应该发动捍卫民族独立的战争。至于投入正义战争的必要性,爱因斯坦以反纳粹的战争为例作了透彻的表达。他说,“我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武力”,“除非碰到以消灭生命为目的的敌人”,“他无条件地一心消灭我和我的民族……这就是我为什么认为在对付纳粹德国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必要的和合理的。”[2]

虽然对正义战争进行辩护的角度各异,但在重要之处存在共性,这就是:基于现实主义的理性态度,注意到某些情势下战争与和平的悖论,看到非正义基础上的和平是不可靠的和虚假的。战争与和平的悖论主要存在于这样一种情况:当和平的呼求全然无效,正义的警告根本没用,这种情况下,拿起武器可能就成了和平的唯一机会。对此,就连反战立场近乎极端、视非正义的和平强于一场正义战争的西塞罗也不反对,他表示,享有不受侵扰的和平生活是“可以参战的唯一理由”。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使战争的性质转化为“为了和平的战争”、“结束战争的战争”,这个设想作为一种基于现实主义的理想主义,无疑是看到了极端情况下和平局面也是需要以战斗来争取的,否则,为了避免参战而听任航行在公海的商船被一意孤行且无视国际准则的敌人击沈、平民无端丧身,既是对本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也助长了对方的战争气焰。而和平建立于什么样的基础上,直接关系到和平以及与和平相联系的那些价值的命运。当和平局面是以屈从于非正义为代价换来的,尤其当非正义是系统化了的,那麽,无论就国与国之间还是一国之内而言,这种所谓和平都属于洛克、雨果坚决加以拒绝的“暴政下的和平”,它意味着隐型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民的生命以及生命的尊严之无保障,不亚于公开和显性的战争状态。然而,和平之所以珍贵,不就在于它是人们生活和尊严的前提吗?当面对这种情况,和平的机会或者说生存的机会就存在于重建正义的斗争之中。

世界主义和世界政府理想

为了和平与正义而建立一个超越地域、文化、宗教界限的世界政府,这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梦。它基于各个地区或国家之间战事频仍的现实,依托于世界主义思想。而在对和平之路的探索中,世界主义和世界政府,无论从精神维度还是可操作性看,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一个颇有意思的事实是,探索和平之路的人们都是世界主义者,甘地可能是其中屈指可数的例外,我想这是因为他和他的民族正面临着争取国家独立的迫切任务。世界主义基于公理和人类的立场,把人性看得高于民族性,把人类共同利益看得高于任何特定民族或国家的利益。所以,世界主义者把对人类的忠诚置于一切责任之上,认为自己首先是人类的一员,然后才是特定民族特定国家的一员;这种立场和胸怀必然伴随着精神上的宽容,尊重差异和多样性,致力于从差异中发现共性,从多样性中看到统一性。世界主义早在古希腊就有萌芽和生长,尽管城邦之间具有强烈的排外性,但存在于整个希腊世界的几大圣地和共同节庆对狭隘地方观念提出了挑战,传输了一种“类世界主义”的精神。这种精神特别为视野广阔、思想突破了城邦界限的哲学家和诗人们所青睐。经过罗马这一颇具世界帝国之风的时代、又经具普世性的基督教会以及创建于中世纪时期的大学的催化,世界主义在思想界成为一种很具影响的精神倾向。

但它真正成为遏止战争的重要精神资源应该是文艺复兴以来欧洲民族国家逐渐形成之时和之后。在这一过程,战争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充满血腥。世界主义者们相信,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和普世和平的保障。他们为着和平以各自的方式对世界施加了影响。例如,16世纪,北文艺复兴代表伊拉斯谟撰文揭露党派精神的狭隘,呼吁理性、宽容、公正解决争端和人类和睦相处;而他的欧洲统一梦作为一笔宝贵精神遗产深刻影响了日后的欧洲知识界。18世纪,莱辛已经明确提出超越民族偏见和不屈从于宗教偏见,通过剧本《智者纳旦》表达了世界一体、人类一家以及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宗教同出一源的思想,倡导宗教宽容和人类和谐。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陷入民族主义迷狂的欧洲不仅变成各国混战的战场,而且交战国之间的仇恨成了一种气氛、一种习惯。要在这种情况下表现超越国界的公正立场无异于把各方仇恨引向自身,罗曼.罗兰却超乎混战之上,以《超越混战》等一系列文章向仇恨公开宣战,并把“祖国还是公正?”“良心,即永?痧u理还是祖国?”的尖锐问题推到人们面前。在欧洲,世界主义者有一个很长的精神谱系,仅从这里提到的便可看到,他们的正义呼声给了饱受战祸之苦的世界以慰藉;他们同失去理智的世界对话的努力给迷茫中的人们提示了回归理性的道路。

而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各国拥有自行其是的主权往往成为在国与国之间实现和平的最大障碍。对于和平之路的探寻者来说,寻求一种可以遏制战争、实现公正和平的超国家机构,乃是顺理成章的。最早明确表达世界政府理想的是尚处中世纪和文艺复兴之交的诗人但丁的著作《论世界帝国》。对这一理想作出热烈反应的伊拉斯谟的《呼吁和平》、法国圣皮埃尔的《永久和平方案》和卢梭的《圣皮埃尔〈永久和平方案〉摘要》等,都是有关世界政府设想的重要文献。但作了最系统探讨和论证的是康得。在《永久和平论》和其他一系列相关著作中,他提出,通过建立全球政府和平解决争端,历史将克服战争这种国际关系形式而趋向永久和平。他相信,通过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进而通过建立各个国家的联合体而实现世界大同,这是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的自然而又必然的过程。他借关于永久和平的三大正式条款对此作了集中表述:第一,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是共和制;第二,国际权利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第三,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条件。康得的设想及其所依托的理念受到黑格尔的奚落[3],更被许多“现实主义者”讥为乌托邦,但其生命力和可操作性一步步被后来的历史发展所证明。

谈及世界主义和世界政府,国家主权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世界主义精神意味着一种高于爱国主义的更高更广的忠诚;世界政府机构要有效或者说要有存在意义,则意味各个国家必须让渡出部分主权。一个各国拥有绝对主权的世界,只能是战争之剑高悬的祸患无穷的世界。大概正因为如此,探寻和平之路的思想家对国家主权往往持保留态度,当主权在一些地方成为抵拒公理的掩体从而阻碍建立正义与和平的努力,对主权观的检讨也就势所必然。无论如何,宽容、尊重公理、世界主义等,为人们以理性的和平方式来消除社会灾难,解决人类问题提供了基本的精神构架。

和平主义运动

和平主义是一种反对用暴力解决冲突,以消灭战争和争取实现各民族间持久和平为目标的努力和主张,它既是思潮也是社会运动。作为思潮,和平主义可以追溯到古代,作为一种运动,在欧洲也有上千年历史了。最早具规模的和平运动出现于暴力盛行的10、11世纪。这就是始于法国、传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上帝和平运动。这一运动的实质是在战争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战事并在战争状态下遏制和减缓野蛮行为;其方式是通过多次宗教会议发出上帝和平令和上帝休战令。上帝和平令要求基督徒集体发誓支援和平,主要精神是严禁私斗和在战时保护非战斗人员,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僧侣、朝圣者、商人、妇孺、农民及其财产。通过上帝休战令则逐渐禁止在某些日子(如每周的某几天、某些宗教节日和大斋节期间)进行一切战争。就第一次和平运动把战事限制在一定时间和保护非战斗人员这两大内容看,如果向上追溯,其实是对希腊城邦时期一些从宗教节日中产生的惯例的回归,诸如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希腊全境必须休战,前往运动会的旅客不论来自何处、途经哪里个城邦,都不得受干扰和侵犯。这在西方是一个悠久的传统。

以其教徒拒绝参加战争而闻名的贵格会值得一提,它是和平主义传统的重要一环。贵格会兴起于17世纪中叶的英格兰和北美殖民地。其教义的精神特征是和平主义,认为暴力导致分裂,而所有具高度道德价值的行为都是一种深刻而潜在的人类统一的表现,因而它反对任何战争。贵格会教徒因其信仰拒绝参加战争,却并不能避免战争发生。正因为如此,教徒们有一种特别的义务感去致力于治愈战争创伤,自兴起到现在的三百多年间,教徒们在西方每次战争中都尽可能为交战双方提供援助,并致力于通过教育渠道消除既作为战争原因也是战争后果的仇恨和误解。[4]

无论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和平主义都有绝对的和有条件的两种。绝对和平主义无条件地反对武力和战争。然而这种主义虽宽容却不明智。和平主义所依托的价值理念是尊重生命,这使得无条件反对一切战争的绝对和平主义无论在实践上和逻辑上都面临不可克服的困难。当面对爱因斯坦所说的那种敌人时,反对进行战争无异于听任无辜者的生命被消灭。二战时期,当侵华日军在我们国土上烧杀抢掠,当纳粹军队的铁蹄践踏着法国土地、纳粹的空军在伦敦上空日夜轰炸,拒绝拿起武器无异于把祖国拱手送给侵略者,无异于听任生命和文明一起毁灭。何况,在这类情况下,当战争已经发生而拒绝上战场,实际上正如一些论者所指出的,是把应该共同分担的危险推给了别人,这就产生了道义上的问题。

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曾批评道:在任何条件下都拒绝参与所有的战争是一种天真的必然具有偏狭色彩的观点。[5] 我认为,天真在于不了解特定情况下战争与和平的悖论;由此也导致否认任何正义战争可能性的偏狭。正因为如此,在具和平主义思想的杰出人物中几乎没有谁绝对反对武力。即使和平运动无可争议的代表和精神象征甘地和马丁路德金,他们也支援某些情况下使用武力。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甘地反对趁英国之危提出自治要求,而支援印军开赴欧洲战场“参加保卫帝国”,号召在英国的印度人在战争中作些工作,号召愿意参加的人登记为志愿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支援武装抵抗日本侵印边界。领导了美国黑人非暴力运动的马丁路德金相信,以暴力手段反抗不公正,将造成的问题比它能解决的更多。然而如果面临与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敌的极权主义体制的威胁,人们不得不在向它屈膝投降和用战争来反对这个体制之间作出选择,他甚至宁愿选择战争,他认为,在阻止极权主义罪恶蔓延上,战争倒不失为一种消极的善。可以说,坚信有些东西比和平更珍贵这一点是所有伟大的和平主义者的共通之处。

应该指出,具绝对和平主义倾向的贵格会有其独特之处。当战争发生,承担起治愈战争创伤的责任;在国内政治上试图在战争与屈从之外找出既不战争也不屈从的第三条道路:保持内心自由和对良心的忠诚,当政府要求人行不义时,听从自己的良心而进行抵制。前一种实践同由瑞士慈善家J.H.杜南首创于19世纪中叶、后来发展为国际性组织的红十字会的使命相近,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责成签字国政府救护所有战争伤员,不论盟友和敌人。杜南创建红十字会时是否受了贵格会启发,这不重要,重要的是贵格会的实践的确开辟了一条超越敌友界限为战乱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的路子。贵格会对政府不义要求作良心抵制的主张则对后来的美国国家理想和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对美国的非暴力反抗和公民不服从运动无疑也有影响。

西方的和平主义运动不论其实效如何,也不管其反战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至少是一种督促人们对战争进行反省的力量,而且一定程度上对抑制战争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当战争已经发生时所致力的疗治或减轻战争创伤的行动,使人道主义这一最伟大传统即使在战争这种极端情况下也得到伸张。相比之下,我国几千年战乱不断,承受了太多战争苦难的人民深知和平的珍贵,对战争的憎恨和持久和平的愿望决不亚于任何地方,但两千多年的专制皇权体制把言论和政治活动空间收缩得几近于无,纵然不乏反战思想,例如伟大诗人杜甫就在诗中对战争带给人民的苦难进行了深刻揭露,但整个社会既缺少遏制战争的系统设想也不具备可以公开表达的条件,当这种思想与当局的既定之策不符时尤其如此;至于实践上,无论是对战争的公开抗议还是作为战争抉择压力的反战舆论更无存在空间。倒是刺激战争的暴力思想常常颇为风光,可以放肆地毒害民众。

国际法

如果说和平运动代表来自民间的制止战争的努力,那麽国际法便产生自在国与国之间建立规范从而限制战争并把正义原则运用于战争的努力。如上所示,国际法的产生是有很深宗教背景的。尤其基督教会,它作为一种超国家存在实体,使其在推动和创制国际法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历史上教会同战争与和平的关系非常复杂,一如在其他方面,它罪孽深重但又行了许多善事,它制造了黑暗和野蛮,但又铸造了新文明的形式;曾经在若干世纪中贯穿教会历史的不宽容和野心使它挑起了许多战争,但教会又对控制战争,特别是对国际法的形成作出了远比任何世俗政权多而且卓有成效的努力。事实上,大约从11世纪开始世俗政权的皇帝和国王们颁布的许多更具法律强制性的和平条令大多源自早期上帝和平运动,条令要求贵族们发誓维护和平,严禁血亲复仇、决斗等暴力行为,并对种种破坏和平的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办法。上述惯例、法令事实上是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的前身。其中,构成战争法来源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在全欧洲受到各国骑士普遍遵奉的骑士准则。以荣誉原则为核心的骑士准则要求扶弱济困、要求敌手之间公平竞争,这成了规范战争行为的习惯法。

但在规范战争行为上真正具国际性的法律是随着由独立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6] 就是说,是在文艺复兴以后民族国家逐渐形成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最集中体现了这一成果的是17世纪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这部著作不仅从理论上论证了划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必要性及其划分标准,更重要的是强调了一种对文明准则的强烈信念:这些准则,即使在战时也应得到各国政府遵守。正是对文明准则的信念约束了交战各方的战争行为,使之不至走向那种“相互确保摧毁”的无限制的战争。

战争法在后来有过多次发展,但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是一以贯之的,如:根据正义原则确定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确定了一个国家何时有介入战争的正当理由;确立了一些在战争中必须遵守的文明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区分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也确立了一些控制国家在战争中所使用手段的原则,即使一场正义战争,某些暴力形式也被严格禁止。这后两种限制,我认为基于手段必须与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在追求正义目的时所采取手段在性质上不能与目的相背离。而且就实现正义与和平的可能性而言,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既然战争的目标是正义的和平,那麽所用手段不应破坏和平的可能性,更不容许鼓励对人类生命的轻蔑。[7]

战争法以及受诸如贵格会、红十字会等民间组织的实践推动而产生的国际公约,如1864年为保护战时伤员订立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1949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救助海难遇难者、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战俘待遇以及战时保护平民四大公约,等等,它们的基本精神在于把文明社会的准则和精神注入到已经发生的战争中,一方面对战争行为加以约束,另一方面用人道行为减轻战争的破坏,为战后交战国人民之间的和解及重建和平保存希望。可以说,包括战争法及其相应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是人类经数千年摸索制定出来引导全人类走向和平的法律。

联合国

如果说国联是建立维护和平世界组织的虽然宏伟但却半流产的尝试,那麽二战结束后建立的联合国无论就其代表的广泛性还是远远高于国联的实际功能,它都算得上人类成功朝向世界政府这一古老理想的决定性一步。它孕育于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1941年8月14日签署的《大西洋宪章》,该宪章提出了战后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普遍安全体系”的目标,1945年,联合国正是作为这样一个体系而建立的。罗斯福、丘吉尔作为提出联合国构想的关键人物,他们承袭了威尔逊遭到嘲弄的理想主义及其原则,但更多了些立足国际政治现状的现实主义。这也许是战后建立联合国这种全球性组织的尝试相对成功的一个因素。

在联合国建立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兼顾决策的效率与民主,或者说兼顾大国的影响力和小国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这首先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在美英苏中四大国代表拟订建议的基础上经首次与会的50个国家艰苦磋商而诞生,在磋商过程中,小国获得充分机会对文件施加影响;也体现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这两个最重要的联合国机构的设置上。联合国大会,所有承认联合国宪章的国家都是有表决权的正式成员,它遵循“国家无论大小一国一票原则”。而安理会作为在《联合国宪章》指导下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常设机构则由15个成员国组成,包括5个常任理会国和10个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这种结构性安排从积极方面看,是要使大国在保留特权的同时也对世界事务承担更大责任,小国则通过对种种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提案的投票权以及对各种联合国机构的产生行使选举权而获得平等参与权,小国在世界舞台上的这种地位在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从消极方面看,具有避免大国操纵和小国胡闹这两种经常性危险的作用。

作为一个普遍安全体系,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在这方面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尽管联合国的权威和功能曾经因冷战期间大国的对峙而受严重影响并遭到极大削弱,尽管局部战争几乎从未间断过,但毕竟有半个多世纪没有发生全球性战争。人类享有这么长时间相对和平的局面,联合国的作用是关键性的。联合国又不仅仅是一个安全体系。它也是一个维护正义的国际机构。其实,联合国的理念就同时包含和平与正义这两大相互依存的目标。《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成立之初就提上议事日程,并很快以压倒多数通过,这一事实意义非凡。《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确立了全球普遍接受的国际正义标准,这使各成员国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不可回避要遭遇这一标准的评判。随之制定的一系列对签署国有约束力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等,它们有的侧重国际关系正义,有的侧重对各成员国国内正义的关注而把成员国内公民的人权纳入国际保护范围,或者兼具两方面。

在维护国际正义上,联合国在以下方面取得很大成效:继续了由威尔逊倡导、一战后开始但被纳粹德国所破坏了的民主外交原则;通过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对一战后就开始了的非殖民化进程给以了巨大推动,催生了一大批新国家在非殖民化浪潮中诞生,随着这一进程,联合国也由于不断增加新成员而真正具有了作为国际性组织的代表资格;成立了追究战争罪犯和反人类罪犯个人罪责的国际战犯法庭和国际刑事法庭,以国际司法活动支援和配合国际公约;推动建立公平的世界经济格局、致力于消除贫困这一往往导致动乱和战争的原因…..。在各成员国国内正义方面,联合国的介入越来越多,越来越有力。其中各国人权记录在一年一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亮相,对各国政府尤其那些在人权问题上行为不端的政府是一种无形压力,如果遭到制裁,就不仅是无形压力了;为推动尚未走上民主之路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民主化,派观察员或维和人员对选举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这些做法对17世纪以来盛行的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是一种突破,但鉴于和平与正义的依存关系,哪里怕仅就和平目标而言,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关系正义的同时也把成员国国内正义的维护纳入视野,是很必要的。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唇齿相依,任何国家声称自己是国内政策和行为的唯一裁判,尤其在最可能触发战争的那些问题——诸如人权、核实验——上,世界安全是不可想像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国联的毫无制裁力的软弱状态,联合国安理会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争端、可能危害国际安全的情况,促请各成员国执行经济等制裁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采取军事行动以反对侵略者。不仅如此,联合国还拥有一支由各国志愿者组成的维和部队,这是有史以来第一只以维护和平为使命的武装部队,它置身于虽然停战但仍然激烈冲突的双方之间而发挥缓冲作用,同时大量参与对战乱地区或其他种种突发灾难地区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行动。

无论实效是否理想,联合国是在努力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致力于把人类数千年来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以及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而形成的那些理想和原则付诸实践。而且,虽然各种制约使联合国努力的实效大可存疑,但在实效之外联合国具有一种也许比人们看得到的成败更有价值之处,这就是爱因斯坦所指出的联合国具有的心理教育效果:联合国“使国际问题被放到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讨论这一事实,就提供了和平解决冲突的可能性。仅仅这种超国家论坛的存在,就会有助于使全世界人民习惯这样一种思潮:要保护国家利益,必须通过谈判,而不是诉诸武力。”[8]

然而一些根本性问题困扰着联合国。它虽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其使命却有赖于国家主权的部分转移,而这方面的巨大阻力使它在履行职责时经常面临困境、遭受挫折。而且由于各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政府占有,联合国实际上只是国际性政府组织这一事实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即使就代表性看,局限也是显着的,它使得作为一个世界讲坛的联合国上并没有直接来自人民的声音,这一根本缺陷因以下事实而加深:联合国成员国并未如康得所设想的都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虽然联合国推动了世界的民主化进程,但成员国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专制政体,这种政体利益诉求的自私性、狭隘性不会不利用联合国提供的舞台来表现,它对其国民的代表性就更成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二战后国际政治的一个新趋势就显得分外宝贵了。这就是战后迅速崛起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事务越来越广越来越深的介入。它们在维护正义与世界和平上发挥了国际性政府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因为这些组织产生自民间并由民间人士构成,而不同于没有各国直接民主代表的联合国,这使它们为国际政治注入了真正民主的因素。几十年间,大量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国际政治每一领域,任何关涉人类命运的问题都有这些组织的积极努力。它们在裁军、防止核扩散、保护生态、向贫困开战等重大问题上对联合国施加了极大影响;特别在人权领域,非政府组织以其不妥协的立场和务实精神对于推动人权保护作了巨大贡献,发生于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违反人权现象都逃不过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揭露和谴责。如今,已经很少有哪里个国家还可以堂而皇之公开声称人权是国家内部事务而拒绝人权的普遍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非政府组织不屈不挠的努力。如果说理想向现实妥协——譬如说,基于现实政治考虑而纵容强权政治,或是对某些国家的人权状况睁只眼闭只眼——这在作为政府组织的联合国来说是经常性的,那麽非政府组织则是人类理想更坚定的执守者。正如1974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肖恩.麦克布赖德在演说中指出的,这些组织是唯一的机构,它们“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来恢复我们这个世界的某些信念和理想主义。”

结语

人类在制止战争争取和平上已经取得很大进展。然而世界正面临更严峻的局面。诚然,核武器的出现使人类拥有了将自我毁灭本性发挥到极致从而可以终结人类历史的手段,但最严峻之处还不在此,还有比这武器更危险的精神状态和危险人群——恐怖主义者。他们在思想上极端蔑视生命的价值,行动上彻底毁弃人类长期艰苦摸索中形成的一切有利于共存的原则和规范,特别是已经规范了人类行为两千多年的不论是否战争状态都不能伤及平民,被弃置如敝履,这些没有荣誉心的怯懦“英雄”躲在阴暗角落对世界和平不宣而战,随时找手无寸铁的平民作攻击目标。他们无视一切规则的“超限战”不仅已经对世界构成最大的战争危险,而且正在把世界推入社会的自由、开放与和平、生命不可兼得的残酷的两难困境。而他们大肆袭击、屠杀无辜平民的行动往往打着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爱国旗号,这又导致了一种不可解的恶性循环:在平民受袭击的国家或民族刺激起报复天性——人是很难超越这种天性的,要求普遍超越报复天性也是不现实的——,这些“爱国英雄”实际上是在以滥杀无辜给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招致打击,而打击则制造仇恨和酿成新的暴力行动……

但是世界还是有希望的。对于维护和平来说,国际组织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态度和信念。当新的暴力、仇恨、报复使人类治愈战争这一不治之症的努力面临前所未见的困局时,仍然有人在致力于突破恶性循环,有人在实施报复乃无可指责的情况下选择宽恕;人们仍没有放弃努力,而寄望于通过教育等渠道把对异质文化作同情理解的宽容精神、通过对话解决冲突的信念普遍植入人心,特别是植入青年心中。

注释:

[1] 本文节选自作者的同名长篇论文,全文将发表在《东方》。
[2][8]《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版312页;300页。
[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等多处提出,通过战争可以保持民族的伦理健康,并不指名的指责康得设想的永久和平会使民族堕落。
[4]常见: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会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弗吉利亚斯.弗姆主编《道德百科全书》“传统贵格会教义道德”辞条。
[5][7]参见《正义论》370-371页;367-368页。
[6]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卷9,368-369页”战争法”辞条。

──转自《学而思》(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肖雪慧:泛市场化的“另类思考”把教育引向何方
肖雪慧:有必要从根本上检讨中国的教育政策
肖雪慧:宪政与国民
肖雪慧:要害在于差别性立法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