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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主张 展场消费应可享七天犹豫期

【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四日电)到展场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消费者可享七天犹豫期的保障?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主张,除非清楚说明是“展售”,否则相关展场不应排除访问买卖的适用,如果贩售非展览或展售的相关商品,也应适用访问买卖,即消费者可享有七天犹豫期。

消基会秘书长程仁宏指出,一般书展、电脑展等展览,消费者未必有心理预期,除非说明是属于展售会,否则应该适用消保法第十九条,也就是属于访问买卖,消费者对所收受的商品不愿买受时,可以在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另外,如果在相关展售会中贩售与主题不相关的商品,例如电脑展中推销百科全书,考量消费者并无心理预期,也应该适用消保法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有七天犹豫期。

对于消基会的主张,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无论是展览或展售,认定是否属于访问买卖,会视是否符合访问卖卖的要件,例如:契约成立的处所、邀约的过程、契约成立时有无同类商品可比较等要件。

消基会接获的展场申诉案类型不外乎:在电脑展订购电脑主机与萤幕,货到拆封后发现与订单品牌不符、参观电脑展遭推销百科全书、在电脑展购买印表机墨水匣,无法当场拆封检视,仅以产品标示选购,回家拆封使用时发现不相容,厂商却表示拆封后不予更换、约定两个月后交货,交货时才发现厂商已倒闭、未成年消费者订购商品,业者未取得监护人同意而贩售。

消基会认为,适不适用消保法第十九条,应视个案解释,若因招揽,且在业者人海战术下强力推销,对消费者来说,仍属无预期的行销模式,应适用访问贩卖,享有七天犹豫期的保障。

此外,业者有时面对的是未成年的消费者参展,消基会表示,当消费者未成年,而业者仍强力促销时,业者恐怕要面临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买卖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定的契约可诉请无效的主张。消基会也建议,在展场设立“消费纠察队”或“消费申诉柜台”,为有问题或正在发生纠纷的消费者,展开立即性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