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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味延押不适用地制法第八十条解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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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十八日电)针对云林县长张荣味因林内乡垃圾焚化厂弊案被云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三个月,是否应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条规定解除县长职务,内政部表示,如因案被羁押而不能执行职务连续达六个月以上,是“不能执行”职务而非“不执行”职务,与地方制度法解职要件有别,因此不适用。

至于张荣味是否解职,内政部表示,将视未来法院之判决,是否符合地制法第七十九条除职要件而定。

内政部指出,依地制法第八十条规定,县长因罹患重病,致不能执行职务继续一年以上,或因故“不执行”职务连续达六个月以上者,应予以解除职务。如果因案被法院羁押致不能执行职务连续达六个月以上,是“不能执行”职务而非“不执行”执务,与地方制度法解职要件有别。

内政部以台北市北投区的陈朝琴里长的案例表示,类同案例内部在九十二年也作过相关通函解释,村里长因案遭法院裁准羁押,并非不执行职务,与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条所规定解除职务原因有别。因此是否解职,仍应视未来法院判决,是否符合地制法第七十九条除职的要件而定。

内政部表示,地制法对于县市长等民选首长的停职及解职都有详细规定,且考量县市长属于任期制人员,所以在地制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也特别规定,停职者如被改判无罪或经撤销通缉或羁押被释放者,得准其先行复职。为保障民选地方首长,使其有复职的可能,所以地制法并没有县市长停职致不能执行职务连续达六个月以上,应予以解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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