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事故频发 上百条法律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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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发表讲话,将中国频发安全事故原因归结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人员和监管力量不足;企业甚至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中国青年报报导,《安全生产法》在2002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并由此相应产生了几十部国家级法规和上百个部级规章,而收效甚微。对此,李毅中称有以下几个原因。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片面地认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擡高了市场准入,会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增加安全投入会加大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

一些地方甚至发红头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不受监管。学习《安全生产法》只是做表面文章,很多就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矿工80%是农民工,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往往在抵达矿山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即开始下井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执法监管力量不足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尚有7%的地级市、18%的县(区)未建立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安全监管机构。有的地方虽建立了监管机构,却没有相应的级别和权威,也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有的监管人员。比如经济大省广东,21个地级市中仅有3个市建立了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监管机构,122个县(区)中仅有8个建立了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监管机构。“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够严格,不正之风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李毅中说。

在个人私利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官员充当了违法企业主的“保护伞”。“官煤勾结”是一些地方矿难事故频发的背后原因。如,发生矿难事故的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其矿主就是当地的安监局副局长。

*企业无视安全生产

李毅中说,“说是安全第一,实际是利润第一、产量第一,甚至出现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甚至有一些企业竟以“减员增效,精简机构”为名,把安全机构给“精简”了。

此外,对违规企业惩处不力也导致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李毅中说,在一些矿难事故中,矿主往往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与他们在煤炭交易中获取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虽然有一些矿主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并没有被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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