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商真相故事】 台商上海购屋 美梦成恶梦

高为邦(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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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讯】 讲一个台商在上海购屋,而建设公司不履行合约的故事。

孙永临是一个贸易商,每年要向中国大陆及东南亚台商采购美金一千万以上音响设备,销往欧美。

1995年底,他看中了上海徐家汇商圈的汇金大楼,一共AB两栋,他在A栋大楼的18楼买了两户,一户住家,另一户作为办公室,花了70多万美金。购屋合约中规定1997年7月30日以前交屋,如果到时候不能交屋,愿意退还购屋的全部金款,并支付50%的违约金。另外,在合约、产品说明书及文宣广告中,清楚的说明9楼到28楼是住、办两用,他买的是18楼,当然可以住家也可以办公。

在交屋前一个月建商要把A栋变成旅馆,请孙先生前往上海谈谈,是否愿意把合约中购买的A栋房子改到B栋,孙先生经过仔细观察后,发现B栋的房子白天西晒、晚上又被探照灯照射,景观也比较差,因此没有同意,还是要求维持原合约的内容。

结果,交屋的时间整整晚了一年半!想当然尔,应该可以根据合约,要求退还购屋款,外加50%的违约金。

这是我们的如意算盘,在大陆遇到这种事,能退还本钱就谢天谢地!那敢奢望50%的违约金。交屋晚一年半,当然也谈判了一年半,建商就是不肯退钱。

出于无奈,孙先生只好告上法院,二年下来,初审是赢了,对方上诉,孙先生却输了。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理由是“孙永临接受协商,即代表放弃合同约定”,建商请求屋主换屋,孙先生好意去谈却变成接受协商,给建商延误交屋一个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8条明文规定:“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所以法官是知法犯法。但是他有权,你不接受也不行,这是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孙先生再也不能循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最后法官还责备孙永临,“协商破裂就告上法院,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他不服气,向司法部投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举、向全国人大李鹏主任委员请愿、向总书记江泽民请愿等等,只要你想得到的单位或领导他都去投诉过,当然通通都没有用。这样耗了3年,不搬进去住,建商还是照样要收管理费,最后孙先生终于屈服,准备搬进去做个顺民。

但是事情还没完,大楼管理委员会居然只准他住,不准有访客,更不可以做办公室。

当初合约虽然规定“住、办两用”,广告及说明书也是这样描述的,但是现在就是不让你设立办公室。孙先生只好向上海工商管理局投诉,上海工商管理局的答复是这样的:“广告中商住大楼、住办大楼的表述,仅体现整栋大楼的功能,并未指明某一单元的功能,汇金大楼的广告内容并无不妥。”

上海工商管理局的意思是:广告中9楼到28楼为住办两用,只是形容整栋大楼的功能,并未指明18楼为住办两用,所以汇金大楼的广告内容并无不妥。

这与指鹿为马一样,荒诞不经。上海官员硬拗的功力领教了吧!孙先生的案子损失还不算大,只是突显出权力的蛮横无理,与台商权利受损的无奈!

在上海买房地产发生纠纷的案子非常多,譬如说曾经获得1997年“中华民国杰出企业领导人奖”的柯耀明,他在2001年写了一本《上海个体富》,鼓励大家到上海投资房地产,但是很少人知道他曾经代销上海市天福大厦,50多位台湾投资人买了他代销的房子却拿不到房子,总共骗走了二、三亿,柯耀明说他也是受害者,真正的骗子是当地的土地开发商。

台湾投资人并不认识上海土地开发商,代销的人当然要负责任。投资人告上台湾的法院,柯耀明因传唤未到,就成了台湾的通缉犯。另外还有两位女士,是三重市两家幼稚园的园长,花了1百万美金,在上海买了5栋太阳城别墅,条件是房屋盖好后,前2年包租,4年后可以选择退屋还款,但现在都5年了,租金、投资款或产权什么都没拿到,还在打官司。

在此提醒到大陆投资,在订定合约之前,一定要打听打听订约对象的背景,有没有不良记录,或更进一步看看有没有与外商合作成功的经验,如果都没有记录可以参考,最好打消合作的念头。如果还是想合作,那就必须要有最坏打算的心理准备,万一对方不履行合约,是否承受得起打击?如果不能,那就别合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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