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真相故事】 台商上海購屋 美夢成惡夢

高為邦(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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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訊】 講一個台商在上海購屋,而建設公司不履行合約的故事。

孫永臨是一個貿易商,每年要向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台商採購美金一千萬以上音響設備,銷往歐美。

1995年底,他看中了上海徐家匯商圈的匯金大樓,一共AB兩棟,他在A棟大樓的18樓買了兩戶,一戶住家,另一戶作為辦公室,花了70多萬美金。購屋合約中規定1997年7月30日以前交屋,如果到時候不能交屋,願意退還購屋的全部金款,並支付50%的違約金。另外,在合約、產品說明書及文宣廣告中,清楚的說明9樓到28樓是住、辦兩用,他買的是18樓,當然可以住家也可以辦公。

在交屋前一個月建商要把A棟變成旅館,請孫先生前往上海談談,是否願意把合約中購買的A棟房子改到B棟,孫先生經過仔細觀察後,發現B棟的房子白天西曬、晚上又被探照燈照射,景觀也比較差,因此沒有同意,還是要求維持原合約的內容。

結果,交屋的時間整整晚了一年半!想當然爾,應該可以根據合約,要求退還購屋款,外加50%的違約金。

這是我們的如意算盤,在大陸遇到這種事,能退還本錢就謝天謝地!那敢奢望50%的違約金。交屋晚一年半,當然也談判了一年半,建商就是不肯退錢。

出於無奈,孫先生只好告上法院,二年下來,初審是贏了,對方上訴,孫先生卻輸了。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理由是「孫永臨接受協商,即代表放棄合同約定」,建商請求屋主換屋,孫先生好意去談卻變成接受協商,給建商延誤交屋一個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28條明文規定:「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所以法官是知法犯法。但是他有權,你不接受也不行,這是終審判決。也就是說,孫先生再也不能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最後法官還責備孫永臨,「協商破裂就告上法院,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他不服氣,向司法部投訴、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舉、向全國人大李鵬主任委員請願、向總書記江澤民請願等等,只要你想得到的單位或領導他都去投訴過,當然通通都沒有用。這樣耗了3年,不搬進去住,建商還是照樣要收管理費,最後孫先生終於屈服,準備搬進去做個順民。

但是事情還沒完,大樓管理委員會居然只准他住,不准有訪客,更不可以做辦公室。

當初合約雖然規定「住、辦兩用」,廣告及說明書也是這樣描述的,但是現在就是不讓你設立辦公室。孫先生只好向上海工商管理局投訴,上海工商管理局的答覆是這樣的:「廣告中商住大樓、住辦大樓的表述,僅體現整棟大樓的功能,並未指明某一單元的功能,匯金大樓的廣告內容並無不妥。」

上海工商管理局的意思是:廣告中9樓到28樓為住辦兩用,只是形容整棟大樓的功能,並未指明18樓為住辦兩用,所以匯金大樓的廣告內容並無不妥。

這與指鹿為馬一樣,荒誕不經。上海官員硬拗的功力領教了吧!孫先生的案子損失還不算大,只是突顯出權力的蠻橫無理,與台商權利受損的無奈!

在上海買房地產發生糾紛的案子非常多,譬如說曾經獲得1997年「中華民國傑出企業領導人獎」的柯耀明,他在2001年寫了一本《上海個體富》,鼓勵大家到上海投資房地產,但是很少人知道他曾經代銷上海市天福大廈,50多位台灣投資人買了他代銷的房子卻拿不到房子,總共騙走了二、三億,柯耀明說他也是受害者,真正的騙子是當地的土地開發商。

台灣投資人並不認識上海土地開發商,代銷的人當然要負責任。投資人告上台灣的法院,柯耀明因傳喚未到,就成了台灣的通緝犯。另外還有兩位女士,是三重市兩家幼稚園的園長,花了1百萬美金,在上海買了5棟太陽城別墅,條件是房屋蓋好後,前2年包租,4年後可以選擇退屋還款,但現在都5年了,租金、投資款或產權什麼都沒拿到,還在打官司。

在此提醒到大陸投資,在訂定合約之前,一定要打聽打聽訂約對象的背景,有沒有不良記錄,或更進一步看看有沒有與外商合作成功的經驗,如果都沒有記錄可以參考,最好打消合作的念頭。如果還是想合作,那就必須要有最壞打算的心理準備,萬一對方不履行合約,是否承受得起打擊?如果不能,那就別合作吧!@◇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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