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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度中离境死亡 五月法定报税期不得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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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五日电)又快到每年 5月个人综合所得税报缴期,不过,可否提前报缴税?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除于年度中废止住所离境,或于年度中死亡且无配偶,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外,不可以提前办理结算申报。

国税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 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报缴税。所得税法既然明定办理期间,稽征机关也依法于申报期间内受理申报。 不过,所得税法第71条之一也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于年度中死亡,且无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配偶,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于死亡人死亡日起 3个月内,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就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

另外,于年度中废止中华民国境内的住所或居所离境,也应于离境前,就年度的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国税局表示,除这些例外情形,依据现行所得税法,无法提前办理结算申报。

国税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如因出国无法亲自办理申报,可自行采用网路报税(网址:http://tax.nat.gov.tw),或委由亲朋好友、会计师或记账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代办申报,并缴纳应纳的结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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