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十几年踢足球 自焚才换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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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日讯】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赵景洲,男,1953年7月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89号130门。邮编:150046。电话:15904604879。

被申诉人:五常工商局,地址:五常镇南三道街。

主要请求:
请求依法对《2003年哈行再初字1号判决》中,遗漏的三年半停业损失给补齐。
对停业损失减半的部分按原诉讼请求给补齐。
对扣去的双休日给予连续计算赔偿。
对残疾程度给鉴定,并发残疾证明。

事实与理由:
我诉五常工商局行政徒匪,机关权力抢劫案!自91年五常工商局,先后三次抢走我的修理工具及给别人修理的钟表电器、生活用品和建房材料。

在省三级判决机关,我走了四个法院。在审理中先后十七个判决,迫使我在中国只有四级法院的编制下,走了五个;几十次收容,两次拘留,这不是司法压迫吗?

我的案子很清楚,可到了这些腐败法官的手里,他们有能力将该案搞的复杂化。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一次次告诉我下周,下月,开完会,过完年,就给你办。我就像传销中,他们的下线一样,把从他们那里学来的谎言,又一遍遍地告诉我的家人及亲朋好友。他们和我一样一天天的盼,盼我早日光复,可年复一年的到期失望。法官们近百次的告知,当初我深信不疑,在那十几个冬夏里,我们:盼阳光温暖正义,等严冬好灭蚊蝇。可这样一来变成了十几年的泡影。我在亲朋好友的眼中也变成了说谎的骗子。就这样的审判游戏使近百个法官得到了培训。

我一忍再忍再再忍,在我忍了十几年的司法腐败试验中,培训专业腐败法官百余人。我实在忍受不了这种任意的折磨。2003年4月24日,我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自焚了。

省法院将我送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抢救治疗8个半月。就在住院期间,奇迹出现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于6月份,以《2003哈行再初字第一号》判我胜诉了,被告五常工商局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算错了赔偿时间的判决维持了(也就是《2003年黑终字24号判决》)。但判决书迟迟不送达到我的手里。我等到了2003年12月9日,在医院停药但不同意我出院的情况下,拄着双拐拖着残身病体,自行出院,来到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那6天里,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找来了五常法院,才给我二审判决书(也就是省高院的),2003年12月15日才给我办理了出院的手续,可这两份判决书,都对赔偿时间做出同样的判决,均少了三年半没给判入之内,扣去所有赔偿年月之内的双休日,部分的停业损失给减半。当时我往前是悬崖,往后是白发,尸体谁来收,骨灰谁去拿。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申请执行那两份被克扣的缺斤少两的判决书。

这不是司法剥削吗?那你判我胜诉,就应该给我报销所有诉讼费用,如果没有你法院那十二个游戏判决,能把我逼到自焚的路上吗?就是自焚,如果我没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我胜诉。我不惜舍弃生命追求的公正,自焚的烈火和痛苦,唤醒了部分部分审判人员濒临坏死的良心和良知,在司法腐败癌症未能痊愈的情况下,黑龙江省高、中两级人民法院做出认同我有理,略有道义但缺斤少两,认定我胜诉的判决书。

我认为,判决并没有完全秉法维持公正,并没有公平的赔偿我申诉的全部损失,以及我今后的生存之路。我自焚后,身残不能排汗,等车不能站立,创面瘙痒等病症,生活十分艰难,出行困难,无残疾证明,买车被扣,不准上路。另外,五常工商局发30号文件,诬陷说我杀一老妇人的猪,不给钱等名誉损失,诬陷人要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并发文更正。如果工商局拿不出证据,就应该赔偿名誉损失。

综上,有工商局30号文件一份,缺斤少两的判决书两份,(《2003年哈行再初字1号判决》.《2003年黑终字24号判决》)及住院病历、诊断书、收容单各一份,拘留证两份.

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五常法院给我送达第一次判决后,就因我不服,上诉到原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附交原审判决书,在以后十几年的诉讼中,我再也见不到第一次判决书了。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景洲
2006年3月27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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