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伟泉审判长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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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讯】控 告 人:孙玉昆,年龄,59岁,姓别:女 住址:内蒙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靠山街青年路208号,电话:13347040549

被控告人:金伟泉,职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厅法官

控告内容:金伟泉在承办(2002)沪高民监字第416号《关于对孙玉坤与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新复查》案中,抗拒上级法院指令,抽逃、隐匿受害人重要证据材料,继续枉法裁判,致受害人的冤案至今难讨公道!

事实如下:
九年前,我陪丈夫来沪探亲,经过几千里路途的劳顿,身体感觉有些不适,,于是来到上海最好的市第一医院咨询。结果被当做了试验品,先是做心脏手术达到心跳失灵,然后安过期报废的心脏起搏器,至使我的身体各器官都严重损伤,把我原本较健康的身体搞得伤残累累,尤其是心脏永远尚失了心跳功能,一院医生诊断后认为我因心脏多长了一根旁道引起心动过速,动员我住院治疗。住院后经过近一周的检查,我心脏各项指标均正常,并未发现存在异常旁道,也没有出现心动过速症状。由此证实我当时病情并不严重,尚属健康人。

在我并没有“消融手术”治疗心动过速指征的情况下,医院欺哄我必须做“右侧旁道射频消融手术”。而后,手术中医生多次违规操作,没有进行准确的旁道定位就连续对我进行三次“消融”,破坏了正常传导功能,导致我心脏出现“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恶果。接着医院为掩盖其过错,谎称这是手术“并发症”,还假惺惺地说:“为了不丧失治疗时机,防止疾病向不利方向转化,本院决定暂不收费,先安装进口心脏起搏器,目前是最好的”,结果给我安装了一个非法引进的、过期已报废的起搏器,又引发了我“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继而出现肺栓塞、起搏器感染、自主心率消失,心脏扩大、心功能减弱”等起搏器综合症。97年1月31日我不得不带着重大创伤出院。

就这样,经历了第一医院四个月的所谓“住院检查治疗”,我由小病被治成了大病,从一个尚属健康的人,变成一个必须终身依靠起搏器来维持生命的、半条命的残疾人!

对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的伤害事件,虽然我提供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了伤害事实、伤害后果、事实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及医生存在的主观过错,可法官对此不闻不问、不审不理,只以医鉴会未经质证的所谓“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作为判案依据,致使我屡屡败诉。

2002年5月我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高院认真审阅了相关证据,发现原审确实存在问题,于2003年1月高院将本案移交给二审法院并发出了重新审查的指令。并于2003年4月15日以“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为题,在《民主与法制》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公开阐明高院的立场:“Y医院因其不当医疗行为,确实导致了损害后果,应承担对孙某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拖至7月1日才接收本案,到8月11日就草草结了案。该案承办人就是二中院的金伟泉审判长
金法官在根本上无视上海高院下达的重新审查的指令,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违纪、违法的嫌疑。表现如下:

一、隐匿申诉人关键证据55页

高院的卷宗是88页,而审判长金法官的卷宗只有33页,我想高院移交给二审法院总是整卷的吧,其中少了50多页,正是有利于申诉人的关键证据!

再审复查证据“司法鉴定”被金法官隐匿了。其结论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孙玉昆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和过错,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要高于“医疗鉴定”是不用说的。

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对该鉴定的八点看法(辩护理由) 被金法官隐匿了。其内容是:“申诉人在不购买起搏器的情况下,又必须安装起搏器,否则有生命危险,我院采取了有效处理,挽救生命”。我们要问,一个本属健康的人何以要“采取了有效处理,挽救生命”?这完全能证明第一医院存在过错——对病人伤害已到了危急关头,不装起搏器病人就有重任生命危险

如果说你金法官没有隐匿,那么为何会在83号卷宗中会少了50多页,为何在驳回通知书中对以上内容一字不提,更没有任何分析、评判就驳回呢?对新证据你不复查,你还复查什么?!

二、 驳回书公然撒谎
金法官在驳回书中还明目张胆地说慌。如在第1页第二段说:“经听证复查……”,实际根本没有开过听证会。我要问金法官,是什么时间开过听证会,有哪些人参加听证,记录内容是什么?在83号卷宗里一个字也没有!

三、无视申诉人重要证据、审查材料走马观花
《上海市商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有一来函在案,证明医院提供的是一个非法引进的、无发票的起搏器足以对申诉人带来伤害的事实,其重要性可想而知。金法官在审查本案时竟没有发现,当然更不可能作任何评判!

金法官要查阅复核一审、二审、二院再审及高院近500多页的卷宗,如对案件负责有话,不仅动脑,还要动手、动腿,对本案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改革制作,除了双休日,在不到30天时间就对本案仓促驳回,如不是先入为主,对申诉人证据故意回避,一定就是走马观花,消极怠工,极不负责任!
金法官为何要隐匿、无视受害人的重要证据并故意制造所谓“经听证复查”的谎言,自欺欺人呢?是他脑子突然糊涂了吗?显然不是! 目的就是一个:应付有关上级部门监察,上级监察部门事后如对本案再审查,除了看判决书外,如还要看案卷材料进行核实的话,你开过听证会,当然说明你办案认真;被害人重要证据被隐匿、漠视了当然“证据不足”,我金法官可名正言顺地驳回被害人申诉有何错?这样金法官就可以达到维持原判,致受害人的案子为死案,永远也翻不过来的目的,就完全可以厚着脸皮向上级领导邀功领尝了,其手段卑鄙,用心良苦可见一般!

我国现在已是法制社会,前提是审判案件的法官要尽职守法,维护公正。金伟泉身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审监庭庭长、本案的审判长,在常人看来竟如“法盲”一般,以权代法,愚弄、欺压受害人,肆意亵渎法律的尊严,无疑属司法系统中的败类!

我丈夫陪我这个被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伤害只剩半条命的人到处看病求医,为讨回公道长年打官司,已是精疲力竭,案件到了高院,好不容易看到了曙光,实指望能伸清冤案,可是当他见到83号驳回书再次被无理驳后,刚见到的曙光全没了,一气之下,口吐鲜血,一病不起,含冤死去。这又是一条人命,我丈夫死不瞑目! 这全是83号审判长金伟泉逼出来的,这笔账我一定要向他清算 !

根据我国民诉法102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34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伟泉的违法事实完全符合以上相关法律条文。

我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坚决要求上海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审查金伟泉的违法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结果,我将拭目以待!

附证据:1、高院公函
2、高院案卷目录
3、二中院案卷目录
4、司法鉴定结论
5、医院意见
6、二中院驳回书
7、药监局公函

控告人:孙玉昆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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