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现代秦桧,收起你的“莫须有”!

——抗议荒诞无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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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从北到南,中共“法院”在秘密审判正义律师高智晟以后,又在岳飞受害的南方故地,连续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热爱中华文明的自由文化人严正学、力虹施以无耻陷害。正告奸佞迫害者,不要忘了岳飞坟前的对联:“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历史必对忠奸做出最终的审判。

中共装摸作样,在根本没有也不愿搞懂现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搞起了所谓的“依法治国”, 尤其其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本就是毫无法律“量刑”尺度,由陷害忠良的现代秦桧任意发挥的“莫须有”罪名, 等同于文革时期被他们叫做“棍子”“帽子”那一类荒诞无稽凶蛮无理的迫害武器。

中共制定的法律,把共产党的“领导”(实为“霸权”)定做不变的法律条文,本身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违背了他们在理论上承认过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共产党也会变质,也会死亡”的所谓辩证法。而中共宪法也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宪法是母法,子法不得与母法矛盾。违宪必须追究。正是在这些重要环节上,中共的法律故意留下空白,以便任由他们翻云覆雨地施展邪恶,迫害好人。也就是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子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母法”给颠覆了,是“儿子强奸母亲”般的乱伦之恶法。

再退一万步来来看这条法律,有什么可以具体“量刑”规定吗?没有,也不可能有,对于言论的界定是精神层面的事,是非常复杂的东西,专搞理论的人都可以无尽无休地争辩下去,一个或几个法官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判决,只能是“胡审乱判”式的栽赃陷害。

何谓“煽动”?

煽动是一个贬义词,至少只有是严重违背事实的导向宣传才可认定为“煽动”。那么基本符合事实的言论,即便与当局不利,至多只能算是“批判”。否则,批判和煽动的界限又在哪里?

如果所言事实存在或基本存在,那么严辞即便激烈或比较激烈,也只能算是激烈批判,与煽动是挂不上钩的。反过来,把基于基本事实的“批判”歪曲成不顾事实的“煽动”,那才是货真价实的“煽动”。

何谓颠覆政权?

对于当局的批判,尤其是公开的批判,光明正大。如果对当局的执政造成压力,这要看当政怎么想。如果能够从批判中汲取忠告和有价值的意见, 反而对政权的改良是有利的。而当政者鸡狗肚肠,嫉贤妒能,把忠言当成毒箭,那不是批判者的问题,而是当政者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所谓“颠覆”只是执政者一种歇斯底里的妄想。比如高智晟律师,他公开上书胡温,反映法轮功遭到非人待遇的事实,首先是出于对胡温的信任吧?哪里有一丝一豪要“颠覆”的意思?由于胡温把忠言当毒药,无所作为,才使高律师等走向失望……这是谁的责任?谁颠覆了谁了?

严正学、力虹等只是行使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发表忧国忧民的言论,许多情况下都还是相信社会尚存公义,法律还能公正的言论行动,无论如何同“颠覆政权”扯不上边。

“精神的批判不能用物质批判替代”。如果自认为占据真理,应当用反批判来对待批判。用人身陷害来代替精神批判,是理论上心虚胆怯的表现。所谓“理屈棍子舞,辞穷帽子飞”的文革式流氓式的野蛮手法而已。

在民主国家,当了政必须接受监督,接受监督少不了接受批判;当然也可以反批判,最后接受国民评判,看看谁能征得人心。少了人心的认同,少了选票,政权被取代,下回可再来,民主国家没有“颠覆”这种罪名,足见中共政权的没有民主政权的那种底气。

何谓国家政权?

中国人要颠覆中国政权?还是要把它卖给外国人?都是扯不上边的事。说白了,不是国家政权,是中共一党独裁政权。如果说是对政权的批判,只是对中共的批判,为何冒充“国家政权”呢?这条法律本身定得也是荒唐的。这条法律首先要改成“批判改变中共独裁政权罪”,还算是接近正常和事实。只是这样一来,谁在犯罪?这个问题就要从头开始考虑了。

法律的公理性如何体现?

法律的意义除了在于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还必须体现社会公理也即大多数人的正邪善恶的判断。所以现代法律实施,除了贯彻辨护制度,还要配以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以防错判。越是社会意义广泛的案件,越是要公开审理公开判决,整个过程,不是全透明也是半透明,结果和过程都要向社会交代,接受社会再评审。最近几年许多国家还开始了“陪审员”制度,由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民众参与审理判决,为的也是尽可能维护社会公理的考虑。

但是中共法院尽管对言论自由人士戴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帽子,但是从逮捕到判罪,毫无维护社会公理应有的堂堂正正。其“逮捕”更像“绑架”,其“法院”更像“私设公堂”,既不敢让社会公众参与旁听,更不许记者采访,当然更谈不上实况转播。如果要问这种审判的社会意义在哪里,恐怕就在向公众传播“我就是流氓,我就是绑匪”这种社会性恐吓效果了吧。

现代法律常识不及格的中共法官听着,正邪必有报,忠奸必有果。谁是中华民族优秀儿女,谁是邪恶党棍流氓,历史必定下达公正的判决!(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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