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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掮客案 台铨叙部:曾有追回退职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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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七日电)前行政院副院长邱义仁、前外交部长黄志芳为十亿建交款弊案请辞下台,牵扯出两人若被判刑定罪,退职酬劳金、离职储金能否追回等问题,铨叙部退抚司今天指出,邱义仁能请领的一次退职酬劳金,实务上曾有因案判刑被追回的例子,至于黄志芳的离职储金,法律上没有判刑追回的规定。

外交部2006年推动与巴布亚纽几内亚建交案,爆出十亿建交款遭中间人侵吞情事,涉案的邱义仁、黄志芳等日前均请辞下台负责。

行政院发言人谢志伟指出,外传邱黄不辞职是为了领退职金,应属谣言,因为邱黄两人在内阁总辞前自动请辞,可请领的离职金算法并不因此而有所不同。

行政院表示,邱义仁在2000年五月二十日到2003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间,可依照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请领一次退职酬劳金,至于2004年一月一日之后的政务人员年资,因为邱义仁非军公教转任的政务官,不能提领政务人员离职储金。

行政院说,依据退抚条例规定,黄志芳在2004年五月二十日转任总统府副秘书长以后的政务人员年资,得给与离职储金。至于黄志芳在转任政务官前的十七年事务官年资,退抚司司长吕明泰指出,依据退抚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黄志芳得按其服务年资,在五年内,依其转任前原适用之资遣法令规定之给与标准核给“一次给与”。

由于邱义仁已因此案被列贪污被告,邱黄两人若请领退职酬劳金、离职储金,之后又因案被判刑确定,国家能否追回这些退职金?吕明泰被记者询及此问题时指出,邱义仁的“一次退职酬劳金”,实务上曾有因案判刑被追回的个案,至于黄志芳可以请领的“离职储金”,现行法律并没有判刑后可追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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