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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标示全面禁带外食 消保会:无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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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19日电)携带外食进电影院遭业者禁止,消费者可以说不!行政院新闻局日前函请各电影公会,若有禁止携带外食的必要,须明确揭示禁止那些外食;“全面禁带外食”规定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若电影院业者张贴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入内标示,却没有载明禁止携带外食范围(即所谓全面禁带外食),并在消费者携带外食的时候,禁止其入内,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所规范的平等互惠原则,系属无效。

消保会指出,新闻局日前已函请台北市电影戏剧商业同业公会、高雄市电影戏剧商业同业公会、台湾省电影戏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若有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的必要,应载明禁止携带外食范围。

例如,在售票口及网路张贴或牌示公布,禁止消费者携带足以影响邻座之味道辛辣、浓郁食物(如臭豆腐、咸酥鸡等)。

至于各种饮料及矿泉水,消保会表示,业者不得予以限制。而电影院业者应设置用餐区,以方便消费者持有味道足以影响邻座的食物时,可以在食用之后入场观影;或设置保管箱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全,待消费者观影结束后领回。

消保会近期会同各地消保官,对全台22县市、79家电影院业者进行联合查核,结果有26家业者以揭示或标示方式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入内,占比33%;其中,未载明禁止携带外食的范围(即所谓全面禁带外食)者,计有15家,占查核总数的19%。

消保会表示,消费者如因电影院业者标示全面禁带外食而衍生消费争议,可拨打1950消费者服务专线,向各地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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