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减轻担保人社会援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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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天涯

  克里斯汀娜‧ 德‧ 阿尔塔米拉诺(Cristina de Altamirano)于2000 年担保她母亲从阿根廷来到加拿大。2002 年她母亲在这里得了中风,最后进入了疗养院。

  哈密得‧泽布拉拉达米(Hamid Zebraradami)于1999 年担保他未婚妻来到加拿大。在到达后约一星期的时间,她却离开了他,没有说她要去哪里,也没有说她要申请社会援助而迳直走进了附近的福利办公室。

  耐查德‧济希克(Nedzad Dzihic)于2002 年担保了他未婚妻。到来后,她改变主意而没有和他结婚。她成功的对遣返令进行了上诉而获准在加拿大永久居留。2006 年,济希克与另一位外国女子结婚并为她作担保。然而这次担保被拒绝了,因为他的第一位未婚妻在没知会他的情况下,还从福利部门获取了一至两张支票。

  在以上每一个案例中,安大略省政府都为那些本应由自己支持或由其加拿大担保人支持的人们提供了社会援助。在每一个案例中,我们的联邦移民部在发出签证时所信赖的承担支持的签字,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履行。

  如在所有的担保情况中,我们的政府没有关心过( 受担保的) 外国亲戚的经济来源,而只关心加拿大担保人的收入。在2002 年之前,加拿大和安省政府“几乎没有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强制担保人归还欠款”,大概是因为政府之间没有共享信息的手续。到了2004 年,在安省几乎有7,500 位被担保的亲戚处于社会援助之下,每年花费该省纳税人达七千万元之巨。在2005 年夏天,省政府在设立超额付款追讨小组(Overpayment Recovery Unit)后开始强制这些担保人履行义务。安省政府制定的培训手册中看来带有相互抵触的政策。尽管其“指导原则”提到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放弃收债,而在手册的其他地方则说“没有条款规定可以协商一个低于总金额的安置费用”。

上面提到的三个担保人和另外五个人一起,基于他们各自的情况向安省最高法院上诉以求减免。他们争辩说,因为我们的移民法写明,福利金“有可能对他们恢复”,因此我们的政府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免除这些债务。而如果法院同意这种自主决定权存在,那么在强制归还这笔所欠的金额之前,必定有一个让担保人说明其情况的过程。

  最高法院不同意存在这样的自主决定权。然而在上星期,安省上诉法院推翻了下一级法院的裁决,并宣布:安省和联邦政府拥有自主决定权以宽免担保人的债务; 他们必须向没有偿还债务的担保人提供说明他们的情况的程序; 他们必须考虑那些情况; 而且必须将所做出的决定告知担保人。然而,法院却拒绝命令政府在被担保的亲戚申请福利时通知担保人。这一决定最后对这一程序带来了一些长期等待的公正。

不过,现在还不要打开香槟酒,因为这一案例有可能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内结束。

作者:盖迪. 马曼(Guidy Mamann), 就职于多伦多Mamann-Sandaluk移民律师事务所,是安大略省律师协会认证律师和移民专家。联系方式416-862-0000或用中英文电邮至epochtimes@migrationlaw.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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