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減輕擔保人社會援助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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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 天涯

  克里斯汀娜‧ 德‧ 阿爾塔米拉諾(Cristina de Altamirano)於2000 年擔保她母親從阿根廷來到加拿大。2002 年她母親在這裡得了中風,最後進入了療養院。

  哈密得‧澤布拉拉達米(Hamid Zebraradami)於1999 年擔保他未婚妻來到加拿大。在到達後約一星期的時間,她卻離開了他,沒有說她要去哪裏,也沒有說她要申請社會援助而逕直走進了附近的福利辦公室。

  耐查德‧濟希克(Nedzad Dzihic)於2002 年擔保了他未婚妻。到來後,她改變主意而沒有和他結婚。她成功的對遣返令進行了上訴而獲准在加拿大永久居留。2006 年,濟希克與另一位外國女子結婚並為她作擔保。然而這次擔保被拒絕了,因為他的第一位未婚妻在沒知會他的情況下,還從福利部門獲取了一至兩張支票。

  在以上每一個案例中,安大略省政府都為那些本應由自己支持或由其加拿大擔保人支持的人們提供了社會援助。在每一個案例中,我們的聯邦移民部在發出簽證時所信賴的承擔支持的簽字,都因為種種原因而沒有得到履行。

  如在所有的擔保情況中,我們的政府沒有關心過( 受擔保的) 外國親戚的經濟來源,而只關心加拿大擔保人的收入。在2002 年之前,加拿大和安省政府「幾乎沒有採取積極的步驟來強制擔保人歸還欠款」,大概是因為政府之間沒有共享信息的手續。到了2004 年,在安省幾乎有7,500 位被擔保的親戚處於社會援助之下,每年花費該省納稅人達七千萬元之巨。在2005 年夏天,省政府在設立超額付款追討小組(Overpayment Recovery Unit)後開始強制這些擔保人履行義務。安省政府制定的培訓手冊中看來帶有相互牴觸的政策。儘管其「指導原則」提到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放棄收債,而在手冊的其他地方則說「沒有條款規定可以協商一個低於總金額的安置費用」。

上面提到的三個擔保人和另外五個人一起,基於他們各自的情況向安省最高法院上訴以求減免。他們爭辯說,因為我們的移民法寫明,福利金「有可能對他們恢復」,因此我們的政府有權決定全部或部分免除這些債務。而如果法院同意這種自主決定權存在,那麼在強制歸還這筆所欠的金額之前,必定有一個讓擔保人說明其情況的過程。

  最高法院不同意存在這樣的自主決定權。然而在上星期,安省上訴法院推翻了下一級法院的裁決,並宣布:安省和聯邦政府擁有自主決定權以寬免擔保人的債務; 他們必須向沒有償還債務的擔保人提供說明他們的情況的程序; 他們必須考慮那些情況; 而且必須將所做出的決定告知擔保人。然而,法院卻拒絕命令政府在被擔保的親戚申請福利時通知擔保人。這一決定最後對這一程序帶來了一些長期等待的公正。

不過,現在還不要打開香檳酒,因為這一案例有可能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內結束。

作者:蓋迪. 馬曼(Guidy Mamann), 就職於多倫多Mamann-Sandaluk移民律師事務所,是安大略省律師協會認證律師和移民專家。聯繫方式416-862-0000或用中英文電郵至epochtimes@migrationlaw.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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