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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难民法草案 难民处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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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难民法草案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让难民处理法制化,并允许申请人在台停留期间享有法律咨询、医疗照顾及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

配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今年12月10日施行,行政院重新检讨提出难民法草案,并配套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条文,让难民处理法制化。

难民法草案重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致生命遭受威胁,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愿返回国籍国或原居住国者,得向台湾申请难民认定。

但内政部得先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求协助认定或透过办事处转介,难民申请案应予审查,并于6个月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得延长一次并通知申请人。审查期间,得给予申请人停留许可、法律咨询、医疗照顾及基本生活权利。

大量难民申请移入台湾时,内政部应拟订可接受难民人数的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邀集外交部、民间团体等组成专案小组,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系,研议处置事宜。

得到难民身份者,主管机关应发给难民证明文件,另得申请外侨居留证、难民旅行文件,并依法申请永久居留或归化。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要点为,放宽未经许可入境的大陆地区人民得适用现行基于政治考量,申请在台湾地区专案长期居留规定,并增订免除其刑责的规定。

同时,就其申请长期居留时停留期间的初审、停留的限制、指定其住居所、暂予安置、协助、照顾保障等事项,授权另订办法加以规范。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表示,基于人权立国理念,参考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等重要国际规范,就外国人寻求政治庇护者,政府已研拟难民法草案,但对于来台庇护的大陆地区人民,尚无完整的处理机制,因此提出这项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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