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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案 北检:李庆安诈领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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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6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今天侦查终结,检察官依诈欺及伪造文书等罪将前立委李庆安起诉。检方指出,李庆安在台北市议员及立委任内,诈领新台币1亿余元。

民进党立委赖清德、邱议莹及陈亭妃,认为李庆安具有双重国籍,去年3月间向北检递状控告李庆安涉及伪造文书罪及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检方分案后,将李庆安限制出境、出海。

起诉书指出,李庆安于民国80年间申请归化为美国籍,领得美国护照,且为无丧失美国国籍纪录的美国公民。依修正前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7条之1规定,当选人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当选后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逾期未放弃者,视为当选无效。

检方表示,由于李庆安具有美国国籍,应“自始当然确定无效”而不具公职人员身份,自非贪污治罪条例所规范对象,并不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

起诉书指出,李庆安于83年12月当选台北市第7届市议员后,明知自己未依规定办理放弃美国国籍的程序及提出放弃美国国籍的证明文件,其当选无效,仍于同年12月25日宣誓就职台北市议员。

另外,李庆安在填载市议员个人资料表时,刻意于“具有其他国籍栏位”处空白不予填写,隐匿自己具有美国国籍,以合法当选有效的市议员自居,并按月领取公费、助理费及相关费用,共诈领2268万2641元。

起诉书指出,李庆安于88年2月1日、91年2月1日、94年2月1日,分别宣誓就职为第4届、第5届、第6届立法委员,并于立法院所提供的人事登记资料表,关于“有无其他国籍”栏位上,故意空白不填或虚伪填载“无”,以合法当选有效的立法委员自居,总计诈领8009万5395元。

检方认定,李庆安所涉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及第339条第1项“普通诈欺取财罪”嫌,不法所得共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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