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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人伪证判刑 续限制出境

查出盖章发票 法院告发幸妤三人涉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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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孙友廉/台北报导〕台北地院审理陈水扁家族洗钱案衍生的伪证案,昨依教唆伪证罪判吴淑珍两年徒刑并减为一年,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三人均依伪证判一年减为半年,但因四人另涉他案,均未予缓刑,且续限制出境;四人刑期减半是因犯罪均在九十六年前,适用减刑条例。

四人犯行适用减刑条例 刑期减半

前台北一○一董事长陈敏薰则遭法官认定六项伪证,且犯后态度不佳,重判一年半;合议庭另认定陈幸妤姊弟及赵建铭三人也涉贪污国务机要费,以及陈水扁涉嫌教唆伪证,昨一并发函向检方告发。

吴淑珍等四人在法院审理时均认罪,珍8月13日出庭,曾哽咽要求承审庭长陈兴邦给陈致中等自新机会,她愿受最严厉处分;但合议庭认定,陈幸妤姊弟及赵建铭三人另涉及贪污国务机要费,陈致中另涉洗钱案,赵建铭因台开案二审遭判七年,珍也涉国务机要费案,因此均未予缓刑。

判决书指幸妤三人认罪 轻判一年

检方当初起诉指吴淑珍涉嫌教唆陈幸妤等三人,于九十五年10月廿7日至黑金中心对国务机要费案作证时,对于提供发票给珍报账的过程作伪证;前台北一○一董座陈敏薰被检方起诉指称,对是否以一千万向扁珍买官、求取大华证董座一案中不实作证。

判决书指出,吴淑珍等人均受良好教育,社会地位尊崇,理应为人民表率,却作伪证,耗费司法资源,最重可判七年,因考量陈幸妤等是惑于亲情而犯罪,事后坦然面对,已属难得,均判一年。

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减刑后遭判六个月,适用昨起实施的“易服社会劳动”新制,合议庭指出,是否让三人以义诊或社区法律服务等方式易服,要等全案确定后交由检方决定。

陈敏薰则否认犯罪,判决书指出,依据前财政部长林全等人证词,陈敏薰今年4月2日于北院针对是否与珍谈及大华证董座、一千万是贿款或政治献金等六项重要证词均属不实,因而判她一年6月,且案发时间为今年,不适用减刑条例;被告均可上诉。

陈敏薰被认定六项伪证 判一年半

对重判陈敏薰,其实日前开庭时,承审庭长陈兴邦至少五次明示或暗示建议她,认罪可获缓刑,但陈不接受,并多次低姿态回应说“我很无辜耶”;不过,当谈到当年开发金董座之争时,她态度立即强硬,一改优雅态度,曾罕见以台语大声说“本小姐就是麦爽”、“不愿让他们顺心”、“一群男人欺负我”。

对陈敏薰的说辞,合议庭认为陈不仅作伪证,到法庭还闪避问题、答非所问,宣判前陈虽亲笔写了一封信向法院说明,但已无法改变合议庭心证。

扁珍等十四人另涉洗钱、贪污案,台北地院定9月11日宣判。

〔记者刘志原、林俊宏/台北报导〕陈致中、陈幸妤、赵建铭也被法官认定涉及贪污罪,原因是合议庭法官在上千张发票中,找出五张盖有店家发票章的关键发票,认定三人贪污国务机要费“罪证确凿”,因检方未起诉此部分,遂将三人视为国务机要费案共犯,函送检方告发。

视为国务费案共犯 函送检方

对此,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说,当初内部曾就陈幸妤等是否涉及国务费贪污案共同被告讨论过,检察官多认为不具充分事证才未起诉,现尚未看到判决书,不确定是否因法律见解不同才提出告发;将来收件后会依法处理。

另合议庭在国务机要费的机密费账册中也发现,陈幸妤个人所得税、陈致中的订婚相关花费、交通罚单、赵建铭的洗车费等,均疑有以国务机要费支付情形。

合议庭认定,陈幸妤有卅三张发票共十七万五千余元、赵建铭有八张发票共七万八千余元及陈致中的廿张发票共八万六千余元可能有问题,应由检方详查。

在国务费案中,检方当初认为陈致中仅是单纯提供发票,没有贪污,仅起诉他洗钱,陈幸妤夫妇则只是证人。

本次法官过滤出来的五张发票,有四张是陈幸妤在消费完成时就盖上店家发票章的发票,合议庭曾当庭三次询问是不是私人性质消费,陈幸妤答是,法官追问,为何会盖上发票章,陈幸妤答,因为要报账。

扁也疑涉教唆伪证 一并告发

陈致中也有一张发票盖有店家发票章,他答称是应母亲要求,合议庭据此认定,陈幸妤姊弟在消费当下,就已知道发票是要不实申报国务机要费,不是单纯在消费后,于不知情情况下提供发票给吴淑珍报账。

合议庭另认为,陈幸妤在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接受陈瑞仁检察官侦讯时,说珍请她买礼品送人后再拿发票请款,陈幸妤已坦承这是伪证,同年月廿七日扁至检方应讯,说法与陈幸妤一模一样,因而法官认为扁也疑涉教唆伪证,故一并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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