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集

朱婉琪:香港司法的怯懦,人权和自治怎期?

从港高院上诉庭判港府严重不坦白却胜诉讲起

【大纪元9月6日讯】我清楚的记得今年3月中旬,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最后一天审理法轮功学员司法复核香港入境处强制遣返决定上诉案时,我站在原告席上的代表其他出席的原告,对主审法官马道立及其他两位法官做最后陈词时,我语重心长的对法官说:“我知道你们心里是清楚我们这些原告学员,根本没有港府所谓的保安理由的,把港府多年来几次大批强制遣返台湾法轮功学员的事件,还有我们所有的呈堂的事实证据,告诉马路上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了解港府是在中共的压力和指使下执行法轮功黑名单。我们更不希望港府官员继续执行违背他们良心、迫害善良无辜的邪恶政策。”三位法官仔细的听着,一语不发,脸色时而沉重,时而陷入沉思。

我并且认真诚恳的告诉三位法官,法轮功的这个司法复核案,今年迈入审理的第六年了,法官们的判决势必将成为是香港的一个“教科书的案例”(textbook case),我们花那么多年的时间、精力、金钱做这件事,从未有过任何政治诉求,法轮功及我们原告都没有,我们多年来做这个事,就是为了揭发中共邪恶、让人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维护我们在香港应有的人权,唤醒更多人来支持正义,由衷的希望法官坚持香港的司法独立,捍卫香港的一国两制。

法轮功的司法复核案在中、港、台政治界及法律界的各方瞩目下走了6年,我们所有原告全程参与了所有的审理过程,我们因为同样顶着中共的压力,甚至被中共特务近身威胁,都并没有放弃揭露中共邪恶,坚持维护基本人权的努力。所以,我们并不是不了解香港所有承审法官审理中共敏感的法轮功问题时,所面临来自于中南海和港府的压力。但是身居高位的法官,在大是大非面前处理基本的人权标竿案件,是不是更应该站在“港人自治、司法独立”的高度上,为香港这块土地上的人民负责,为捍卫一国两制负责,为除了四名台湾原告以外,大批的、无辜的、接二连三的被强制遣返的,却愿意相信将案子交给香港法官真相总有大白、正义终能伸张负责的各国男女老少的法轮功修炼者呢?

在9月4日早上,我们五名原告亲自到法院拿到驳回上诉的判决书的那一刻,我们不得不感到惋惜和遗憾,却不只是为我们原告自己(任何政府或情治随时可以调查及了解我们是正直清白、理性平和的专业人士),我们却真是为了香港位高权重的法官感到痛心,他们并不缺乏法律智慧,他们缺乏的是足够的道德勇气,竟以一些具争议的技术性理由葬送了一个香港人权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重要案例。

上诉庭法官或许以为在法轮功案件上做下了一个在政治面和法律面都能对中共(不提法轮功黑名单)、对港府(胜诉)、对原告(严斥港府不坦白、毁损资料)各有所交代的判决,甚至也考虑到发布判决的时机,但是我们原告清楚,短暂明哲保身的法院,不久的将来会遗憾造成这个不恰当的判决结果,并且难以缓解今后来自于中共的压力。因为多年来法轮功的反迫害的努力证明了,中共始终害怕的是法轮功那种勇于揭露中共邪恶的那股不懈的正气,对于那些害怕它、恐惧它的人,中共只会变本加厉给予更邪恶的压力,这一点也可以去问那些上千万觉醒而勇于退出中共党团队的中国人民。

限于篇幅,仅就几个判决重点表达我们原告的看法:

判定港府不坦白、表现和处理违常,为什么还能胜诉?

首先,我们原告呼吁港台法律界、政治界人士上网找出上诉法庭驳回法轮功上诉的全部判决内容(案件编号CACV 119 2007)。读者从事实面及法律面着眼,可以发现90页的判决内容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篇幅内容,详述港府多年来就拒绝原告入境的真实理由及证据不坦诚的事实、在诉讼策略和证词上的颠三倒四、港府律师接二连三、荒腔走板的矛盾(主审法官在判决中多次以惊讶、怪异、矛盾等词来形容)。例如,包括一开始拒绝原告要求港府坦白拿出证据的申请(discovery),之后,法院命令其提出后,入境处以公共利益要求豁免提出,拒绝公开文件,其后,却不料在2007年3 月原审审理最后一天,法官的严词要求下,惊人的说出所有拒绝入境理由的原因相关资料早在2003年拒绝入境后不到一个月就“完全销毁”了。

换言之,在司法复核案提起时,这些造成拒绝原告入境的资料早没了,港府却拖了两年多迟迟不说,还要求法院给予公共利益豁免敏感材料,被告证人(保安局副局长还有入境处高级官员)竟还能在没有文件依据的情况下,以“良好的记忆力”在05年9月提出四名台湾原告是因为“保安理由”被拒绝入境,在判决中举出多处事实说明被告证词及律师逻辑紊乱、不合事理,同时用词严厉,我们可以说法官判定港府违反对于法院和对原告的坦诚的义务,与我们法轮功原告在上诉审及原审的立论点是相同的,看完判决的人会惊讶于严斥港府的判决内容,为什么到头来还是港府胜诉,这个结果也同样令人错愕。

在判决颁布的一天半内。香港主要中文报纸,以“拒法轮入境案 政府矛盾仍胜诉”,“入境处处事手法遭官严斥”、“判辞批部门欠公允”、“保安局文件‘不能披露’变‘销毁’”的相当篇幅,大体上算是忠实的呈现了上诉法庭的判决面貌。

主审法官尤其在判决中表明了“审理港府拒绝原告入境行政决定的适法性,必须要审理港府是否应尽到坦白义务”(判决第105、106段),判决中以三分之二的判决篇幅论述被告不坦白的事实经过,那原告不禁要问,既然法官严批并且判定港府违反坦白义务,在这个核心问题上港府既然犯了严重错误,依照前理,这个拒绝入境的决定的适法性不就有问题吗?为什么上诉庭不做不利于被告的判定(draw adverse inference)呢?

在这一点上,上诉审的法庭之友,石大律师也曾当庭向法官力陈,如果政府违反坦白义务,有前判例法可循,可以就此做不利于政府的判决,看起来并没有与法官同一见解。但是法官最后竟说明港府虽然很不坦白,但是其坚持有保安理由的这个立场始终如一,难以认定他们讲假话,因此不能做不利于港府的论断。

难道港府提不出任何文件支持或根据的说法(证词),只要让不同的人都说过某些一样模糊没有提供任何根据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真话吗?就可以把过程中严重不坦白、不合逻辑、不坦白、颠三倒四的事实和表现都可以忽略,不能做不利于港府的推断吗?这又是什么逻辑和道理呢?符合基本人权司法复核的法治精神吗?这个判决理由太难以说服人了。

以原告法律技术层面上的不足争议保全港府

今天我们原告到底输在哪里?法官在判决理由提及在原审期间,我们未就主要证人当时的保安局副局长的证词提出诘问,自我限缩了证据提出的范围,致使法院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证人的证词不可靠、不可信,所以我们败诉,法官的这些论证,原告完全无法接受,简单的说几点:

1.原审及上诉审法官是清楚知道被告证人做成证词的当时,是没有任何文件证据作为其证词的依据的,依照他们自己的说法,关于拒绝入境的证据资料早就在遣返后的三星期后就完全销毁了。那法官认为这些证词可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何在呢?

2.审理过程中被告证人间的证词推托、自我矛盾,律政署首先是拒绝原告证据提出(discovery)的申请,迟迟未说明文件早被销毁的事实,却还向原审法院申请公共利益豁免提出。

3.如果证人的证词中保安理由真确,被告为何不提出原告有保安理由的具体事证呢?何况原审法官已给予被告公共利益豁免,免于对原告提出,在秘密的情况下,原审法官表示终究没有看到拒绝入境的理由资料,那些模糊的“保安理由”证词的根据到底是打来的?

4.在原审期间,在原告律师目睹被告被法官严重责备不坦白的情况下,原审的原告代表律师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一定要对坚持文件已销毁的港府做诘问。

5.到了上诉审理期间,因为拒绝入境的理由证据资料不明,上诉审法官强力暗示及说明被告港府可再提证据资料供上诉庭裁判,我当时代表原告也随同立刻要求诘问证人,结果上诉审法官却又拒绝接受重要证人的证词,认为提出该内容的时点太晚,也同时拒绝我们原告的盘问申请。

然而,最后竟以未盘问重要证人为由,不能推定被告证人之证词不可信而驳回原告上诉,真是“岂有此理”。

上诉庭判决完全规避法轮功问题

司法敬法官指出“这个案子不是在讨论是否有港府所指称原告的保安理由是否足够造成拒绝原告入境的决定,而一直都是,是否真正有‘保安理由’的存在”(第 142段),“做出行政决定的官员必须诚实及公平的向法院揭露”(第145段)。然而自始至终,港府除了证人的“保安理由”模糊解释外,从来都没有具体交代过拒绝入境的原因及其证据资料,6年来,法官从来不知道拒绝入境的真正理由及其根据资料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到底做成此一决定合不合法?

而原告则向法院说了6年,“港府是在压力下配合中共执行法轮功黑名单”,并且提出许多证据,包括前中共官员在美国国会作证中共使馆是如何搜集法轮功黑名单、中共金盾工程中的台湾法轮功资料库的建制资料,以及港府每回在中共敏感时期大批拒绝及遣返多国法轮功学员的事实证据,判决完全忽略不谈,仅以“是不是法轮功学员才遭遣返的事实并不重要,原告只要主张港府没有理由拒绝入境或是没有合理的基础拒绝入境就可以了”(判决第84段),这个论证实在奇怪,我们这个基本人权案,多年自始至终就是主张拒绝我们入境不合法的原因,是因为我们法轮功学员的身份及信仰,这是连原审都无法规避讨论的问题,上诉审为何规避原告的“法轮功黑名单原因”的主张呢?这个原因就是直指没有理由强制遣返,拒绝入境没有合理的基础啊,此外,法院也在判决中表示不想讨论原审判决争议过的基本人权问题。

再者,既然法官认定港府坦不坦白很重要,最后也判定了港府不坦白,也认为原告是否真的有“保安理由”存在对于认定拒绝入境的决定的适法性的重要性,为什么不能堂堂正正就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资料,包括证词做一论证呢?

港府从未提供证据驳斥法轮功黑名单不存在

我们原告不论是在证词中,或是在审理期间一再主张有黑名单的存在,并且质疑港府“从未提供任何一份证据或证词来否定原告提出法轮功黑名单的论述或证据”,然而这一个重要症点在上诉庭的判决中完全没有讨论,明显的,法官规避讨论有无法轮功黑名单的问题,无论有或无,法院完全不愿意面对原告指控港府的“保安理由”是虚言,真相是中共镇压法轮功,憎恨法轮功反迫害,因此给予港府压力,要求港府配合在中共敏感期间不准持有合法港签的外国学员入境香港,所以港府才拒绝原告入境。

原告这些论述及证据,都可以堂堂正正的被法官一一检验、衡量、进而推断港府的不坦白与这些法轮功敏感议题有关或是无关,为什么法官连讨论的勇气都没有呢?

我们原本期待,从2002年以来超过1,200人次的海外法轮功学员被港府拒绝入境的事件,严重涉及众多人基本人权的公共利益案件,可以在这个案子审理的时候真相大白,看到香港司法表现尊重人权、法治及坚持港人自治,勇敢否定中南海迫害人权的举措。然而,香港司法却怯懦面对,令人扼腕。

结语

我还很清楚的记得,6年前,有两位台湾人权律师知道我和其他被遣返的台湾法轮功学员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便问我为什么要向香港提告,他们不约而同率直的对我说,“现在还会有谁相信香港,只有你们法轮功还相信香港”,“谁还会花资源,时间精力在他们身上,香港早就被中共沦陷了”。

从台湾看香港,香港的人权标准和自由度确实一直在回落,东方之珠在法治自由上因中共强力介入而蒙尘,对台湾是一个现实的警惕。尽管如此,从一审到上诉审,明摆着港府不愿坦白,也不敢坦白中共背后指使的真相,但我们却始终理性平和、苦口婆心的不断揭露中共对于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不断揭露港府运用黑名单协助中共破坏人权的真相,我们希望原告反迫害的勇气和持续努力可以鼓励着港人珍惜得来不易的自由及法治,去抵挡中共迫害人权的入侵,也希望台湾藉由此案看清中共一国两制的假象。

虽然我们没上诉成功,却毕竟在努力的过程中,更多人因此了解法轮功的真相,而来协助制止这场惨无人道的人权迫害,并且唾弃中共将迫害延伸海外的行为。我们由衷希望港人不要放弃自由法治的香港,不要丧失对自由社会的信心,要继续抵御独裁中共介入迫害香港的一国两制!而我们也不会停止反迫害的努力,乌云终究不会遮住天的。感谢曾经正义支持本案的所有社会人士,请相信你们对法轮功的善心义举,终究会获得美好的回报,历史将很快证明我们的所言不虚!◇

(台港遣返案上诉案件编号:CACV 119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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