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易判,廣東兩名海關人員參与走私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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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訊】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原台山海關工作人員傅志堅、胡英聰勾結海關辭退人員黃國林,走私貨物价值共八千八百多万美元,偷逃應繳稅額共人民幣一千七百六十余万元的特大走私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傅志堅、黃國林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上繳國庫。胡英聰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上繳國庫。

中新社消息,江門中院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五月間,傅志堅、胡英聰、黃國林三犯,伙同周昭明、肖植堅、黃艾斌(均另案處理)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互相勾結,利用假的台山企業《進口加工手冊》和台山合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征免証明》,采用异地報關的方法實施走私作案。

傅志堅原系台山海關辦公室主任。胡英聰原系台山海關辦公室打字員。黃國林一九八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六年原在台山廣海海關稽查科工作,后因工作失職,被江門海關辭退而無業。

江門中院認為,傅志堅、胡英聰、黃國林無視國家法律,為謀取非法利益而相互勾結,共同走私,其中傅志堅、胡英聰身為海關工作人員,在走私共同犯罪和逃避海關監管中起重要作用,其行為均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构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胡英聰的行為論罪應判處死刑,但鑒于其被抓獲后,能協助公安机關抓獲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對被告人胡英聰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而作出了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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