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8日訊】財政的各項資金一向都是各部門趨之若 追逐的熱點,然而,內蒙古財政部門一項叫國家賠償金的專用基金卻備受冷落,6年來僅有一家單位申請。
《法制日報》消息,据有關部門介紹,從1995年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后,自治區每年都要專項列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少則50万元,多則100万元,用來作為國家賠償案件的費用支出。6年來,這筆基金已經滾動到了几百万元。為了使這筆費用的使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1998年11月28日,自治區還專門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然而,除了自治區公安廳于2000年6月依法向財政部門申領這筆款項外,至今沒有第二家單位申請。
是不是內蒙古沒有國家賠償的案件發生?顯然不是。据自治區高院賠償委員會資料統計,僅1999年,全區法院直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32件,涉及賠償金額22万元;經自治區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賠償案件44件,決定賠償的有27件,涉及金額25万元以上;此外,全區法院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100余件,其中很大一部分也都附帶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數額顯然不在少數。
在已知的賠償案件中,大多數賠償義務机關已履行或正在履行賠償責任。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他們關起門來“忍痛割肉”而不愿申請國家賠償金呢?有關人士分析認為,除了一些部門對國家賠償法不了解外,一位部門負責人道出了天机:“這錢不好花。只要用這錢,就得向上級部門申報,就得暴露出自己的過錯,還要被追究當事人和部門領導的責任,影響政績。”
也有專家指出,既然涉及國家賠償案件的義務賠償机關能內部解決賠償費用,而不向財政申報,說明“他們自己的兜里有多余的錢,有私了的能力”。也就是說,一些部門可能還沒有嚴格走“收支兩條線”的路子,或有其他違規收入。
編后
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頒布以來,實施情況如何,今天本報編發的兩條稿件說明一些地方對國家賠償法的認識還不夠正确。為什么一方能做到錯了就賠,一方卻遮遮掩掩,區別就在于能否正确對待錯誤,勇于承認,能否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代表國家作出的賠償行為假如混入了私利,那么制訂該法的初衷就完全違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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