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干部槍殺民警 只為一句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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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2月19日,河源市法院終審一宗兩名民警因口角拔槍擊斃同事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民警楊×聲被認定构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免予刑事處罰,賠償被害人鄒某家屬經濟損失11382.48元。使這宗跨度5年的案件予以了斷。

据廣州日報報道,被告人楊×聲系男性,54歲,河源市某公安局干部,因本案于1996年1月9日被收容審查。同年6月7日被解除收容審查。1996年1月8日下午4時30分,老隆鎮第一小學門前路段發生交通堵塞,途經該地的被告人楊×聲主動疏導交通,与駕車路過的被害人鄒某(同單位民警)發生爭執,后被人勸開。鄒某傳呼楊×聲隨他去找該局領導。上車前,鄒某對楊一番指責后便動手打楊一巴掌。上車后,鄒并未開車去找公安局長,而是執意限制楊的人身自由,并用手提電話尋呼他人。當車行至某縣郵電大樓轉彎處時,楊再次要求停車,鄒沒有理睬,放下手提電話,用手解其佩戴的手槍套扣,楊見狀,即拿出自己的手槍朝鄒的右肩部開了一槍,并打開車門下車,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鄒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0年10月12日,本案經某縣法院一審,依照《刑法》、《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楊×聲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賠償鄒某家屬的經濟損失11382.48元。宣判后,檢察机關沒有提出抗訴,楊也沒有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發生法律效力。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則上訴要求給予楊刑事處罰,并提高賠償損失的數額。終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因疏導交通与鄒發生爭執被人勸開后,鄒再次找楊尋舋滋事,并將楊推上小車,使楊的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楊見鄒解槍套扣而實施防衛。其防衛時机是适當的。但開槍致鄒死亡,屬于防衛過當,其行為已构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楊能投案自首,依法免予刑事處罰,但必須賠償被害人一定的經濟損失。故終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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