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3日訊】台灣內政部12日的部務會報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确立了「阿扁條款」,也就是明定正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內不得提罷免案,總統或副總統罷免案若不成立,在同一任期不得提第2次。草案中也強化排黑條款,名定受有期徒刑确定,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据東森新聞報報道,內政部次長李逸洋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條文,在罷免程序上規定由1/4立委提案,全体立委2/3同意后提出交付全民公決,經台灣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
報導說,至于被外界解讀為替阿扁解套的「1年條款」,李逸洋說,這次修正規定正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罷免案,主要是配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規定,各种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都不得罷免,而總統、副總統是國家正副元首,為維護政局安定,更應作相關規定。他強調,由于台灣總統選舉非采絕對多數,一旦選出「少數總統」,而又經常發動罷免總統、副總統,對國家政治發展和社會安定將有嚴重影響。
李逸洋表示,草案中明定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該分別印制。但立法院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制。
報導說,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配合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加入了排黑條款,規定曾犯貪污和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判刑确定者及受保安處分流氓感訓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不得參選;同時也修正草案加入反黑金條款,規定在選舉過程中,如以賄選、暴力介入選舉者,將涉及當選無效的問題,經判刑确定者取消當選資格。
李逸洋說明指出,由于總統、副總統地位特殊,基于嚴格要求操守、品德,因此在草案中加入排黑條款和反黑金條款,不但嚴格限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參選資格且嚴格規范候選人在選舉過程如果涉及賄選或以暴力介入選舉被判刑确定,除取消當選資格、終身不得參選公職還將加重刑罰,連帶提名的政党也會受到重罰。
為了避免港澳地區勢力介入台灣正副總統選舉,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條文也增列回复國籍或歸化取得台灣籍的大陸或港澳地區居民,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政党及候選人也不得接受其競選經費的捐助。草案也規定政党推荐的候選人必須為該政党党員,以預防去年總統選舉時,非新党籍的李敖代表新党參選的爭議。至于總統副總統競選經費上限的規定,也由原來的新台幣3億元提高為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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