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河南商城縣農民因舉報貪污被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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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21日訊】我是因信訪舉報商城縣官員貪污農民的退耕還林補助款,在原省委書記徐光春的縱容下,在2007年底河南省掀起的迫害信訪人大潮中,被信陽市當權者和商城縣當權者組織官員構陷的信訪人之一。由於我的案件定罪於法無據,讓市、縣兩級法官傷透了腦筋,但他們都還是曲從商城縣「迫害信訪人專案組」命令,做了貪官污吏的幫兇。信陽市委、市政府為了能達到上騙國家下坑民眾的目的,將敢於直言的人士推向火坑;他們住在用信陽人民血淚換來的各自「官員別墅群」裡卻心安理得,不知羞恥。

我們原期望盧展工書記的到來能改變河南省人民的民生狀況,但河南的水太深了,可能是盧書記心有餘而力不足,人民的呼聲並沒有得到應有回應。

我的申訴案子是2009年11月4日14點河南省高院正式登記受理的,時至今日已經超過法定審理期限6個多月,但河南省高院卻沒有給我任何回復。

2009 年11月4日下午2點15分,立案庭審查完我的填表後,叫我到立案樓的310室去會談。我走上去後看到這個屋裡沒有人,就只好站在走道裡焦急的等待。不一 會,走道裡聚焦了許多來申訴的人,有幾個屋也沒有來人,年紀大的人就席地而坐(見附圖)。我在等了近2個小時後,一個年紀在50多歲的老法官才打開門接待 了我,看完我的申訴材料後,又叫我填了一張申訴表、留下了我的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後,對我說:「我馬上交到立案庭,你回家等著吧!」等過了6個月法定審理期限後,我打電話一問,立案庭的人卻稱他們沒有收到,這種行為也太孬了!

以上情況我上網發表後,省政法部門進行了調查,調查人的辦公電話號碼是0371 65831610。經調查我的申訴材料莫名其妙的失蹤了,不知是推脫、還是被中、層法院或地方政府買走了。調查人員只好叫我再寄一份給立案庭庭長張古淮親 收,我於2010年7月12日用郵政快遞寄出。3個多月後的10月27日我再次查問時,刑事立案庭稱仍然沒有收到。辦公電話是0371-65755105的人叫我再去一趟省高院當面交好一點。

11 月8日我趕到河南省高院立案庭,我又一次填表被分流到立案樓307室會談。我在307室門前久等不見有人,就又下樓找門崗問情況,這時門崗才告訴我: 307室的人開會去了,不知甚麼時候來,反正今天來不了啦!我又到立案庭找分流我的副庭長王珍(音同),要求幫我換個人接待。而這個女人堅決不同意,叫我 改天再來。我問她究竟是哪一天?她也說不準。我氣憤的說:「我一年前就交給了你們受理了,還又補寄給你們庭長張古淮一次,但都被你們做了交易了。現在你們不敢接就直說,何必這樣繞彎子,我現在就交給你算了。」但王珍堅決不接收。

我知道再糾纏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就到郵政局寄給立案庭王珍(轉307室收),11月9日來短信通知:已妥投。今天,我收到了退回來的申訴材料。

是河南省高院為了保護地方貪官惡吏迫害信訪人而壓案不辦?還是河南省高院也和中、基層法院一樣有打擊信訪人的指令精神?我們無法知道。

張立勇院長聲稱:「正義要讓老百姓看得見、感受得到,得到人民群眾認可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受理迫害信訪人案卷在河南省高院不斷失蹤和拒不接受其中必有勾結因此,我這次只能將申訴材料補寄給高院院長本人,以驗證院長的言行是否在作秀。

附: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金榮山,男,漢族,農民,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上石橋鎮月塘村弓脊橋組
聯繫電話:0376—7366127, 13526013330

申訴人因對商城縣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和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信刑終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書、(2009)信中法刑申字第1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撤消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認為此案是一起打擊信訪舉報人,地方有關機關捏造事實,證據倒用,這是一起農民無財物敲詐勒索政府案,並受到社會同情和關注的假案。

一審判決申訴人構成敲詐勒索犯罪,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判決申訴人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改判對申訴人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法院認定申訴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
一、判決書認定申訴人敲詐勒索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矛盾。

(一)一審法院是在權勢的高壓下給申訴人定的罪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七頁中查明:一天下午,我就打塗家友手機,我對他說:「王幼德他們蒐集到你們的計生所亂罰款的證據,他家大兒子王懷明計劃生育二胎罰款你們就別收了,否則,俺們要告你們計生所。」這些話和其中的「俺們」都是王幼德說的話,不是申訴人自己的意見。理由是:1、在該份證據的前一頁有王幼德說「我這裡有計生所亂罰款的材料,你幫我找塗書記談談,讓他別罰俺家大兒子王懷明計生超生罰款,否則俺們去告他,告計生所」的話,證明王幼德說的「俺們」不包括申訴人。申訴人從新提交了計生所在王幼德家沒有收走完的、另外3個農民舉報上石橋計生所的信訪材料原件的掃瞄件。2、王幼德供述說:「我對金榮山說:我不識字,你看看能不能讓計生所別罰我家大兒子超生的罰款了,我們有這份材料,你找一下塗家友,否則,我就告塗家友」,證明王幼德要去告塗家友,不包括申訴人。3、塗家友證言及曾慶茹、蔡前程等人的證言都證明是王幼德要告計生所,不是王幼德和申訴人共同要告計生所。4、其他證據也不能證明王幼德和申訴人要共同告計生所。

(二)判決書認定申訴人與王幼德共同實施敲詐勒索前後矛盾。

(1)判決書一方面認定申訴人具體實施了要挾行為,另一方面又認定申訴人書寫了7千元的欠條,是鎮計生所控制申訴人。申訴人在沒有任何利益的情況下,主動為自己設置了7千元的債務負擔。這個入賬多年欠條,不但不能證明申訴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犯罪,反而更能有效的證明申訴人是在幫助計生所協調解決王幼德的上訪問題。

(2)申訴人沒有敲詐犯罪

在 案證據證實王幼德事前不知道申訴人出具欠條的行為。王幼德在準備告計生所問題時,他和別人攀比要求別罰他家的款。而塗家友和計生所為了獲得王幼德的上訪把 柄,控制王幼德上訪,作出不收王懷明計生超生罰款的決定。申訴人事先事後沒有得到王幼德的任何好處或承諾,是塗家友先給申訴人電話號碼,申訴人才向塗家友 告訴了王幼德要上訪的消息。顯而易見,我是幫助上石橋計生所瞭解情況而不是敲詐犯罪。

(3) 塗家友證明「申訴人要挾」的證言不可信。塗家友、王玉坤一方面證明上石橋計生所受到王幼德和申訴人的「要挾」,被迫答應要求,另一方面又證明是王幼德要告 計生所,另外還證明鎮計生所利用申訴人再控制王幼德,這一證言前後矛盾,明顯是受他的領導控制的。而塗家友說自己被敲詐的話,又與申訴人提交法庭的原始錄 音不符。塗家友的證言不僅不可信,其行為涉嫌偽證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曾慶茹的證言,證明了申訴人不但不是在敲詐勒索上石橋鎮計生所,反而是在幫助上石橋鎮計生所解決王幼德的上訪問題。

(5)蔡前程的證言只能證明要告上石橋鎮計生所的人是王幼德,不能證明申訴人與王幼德有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

(6)王幼德準備了上訪材料,開始他講記不清楚放在誰手裡了,在庭審時他證明是放在他家中。二審判決認定其材料在申訴人手裡,失去了應有的公正。

三、申訴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1)申訴人手裡有王幼德等人用範圍子村2002年超生人員的罰款名單,上訪上石橋計生所的兩份原始材料。材料上的上訪內容正是王玉坤和塗家友,在本案所陳述的高棚村、範圍子村的計生問題,署名是王幼舟、劉榮山、楊新有,時間是2004年4月15日。證明他們上訪與申訴人毫無委託之說。(詳見王幼舟、劉榮山、楊新有的《投訴材料》)

(2) 胡成舟一審、二審都證明是上石橋計生所委託申訴人調解王幼德的上訪事情。在二審階段,申訴人的家屬又委託律師給法院遞交了新的證據,證明塗家友找到申訴人 詢問王幼德的問題,塗家友當著申訴人、胡成舟、陳修宜的面,親筆給申訴人留下自己的家庭電話和手機號碼,委託申訴人發現王幼德甚麼情況,隨時和他聯繫。一 審、二審審判人員也都找到胡成舟核實了情況,並都做了筆錄。因此,才發生了申訴人發現王幼德要上訪,和塗家友聯繫的事情。

(3)申訴人在2008年元月2日 未抓捕前和塗家友有原始電話錄音,並提交到法庭。塗家友說:「我說實話金榮山是出來協調」、「並不是說他(金榮山)幫王幼德敲詐。」「就這個事,王幼德准 備告這個事」、「俺們當時這個事,叫金榮山出頭幫這個事化解了。」由此可見,申訴人的辯解與塗家友的對話錄音及有關證據相吻合,證明了申訴人不但不是在敲 詐勒索上石橋鎮所,反而是在幫助計生所協調王幼德的上訪問題。

(4)申訴人附有上石橋計生所開給王懷明的罰款票據的掃瞄圖片,鄉計生所至今也沒有對申訴人大兒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張社會撫養費票據因沒有縣計生委的財務專用章就是一鄉違法、違規的票據,當時僅起到欺騙申訴人的作用。根據「豫財 綜 [2003] 44 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計生委關於印發 《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七條 規定:「使用時必須加蓋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而這張票據沒有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是1張假票,毫無價值。

(5)王幼德在病重取保候審期間,上石橋公安派出所所長梅寒到王幼德家,勸王幼德認官員編造的罪。說王幼德甚麼事都沒有,官員的目的是征對申訴人的,並說申訴人反黨反國,不判個10年8年的不得饒申訴人(申訴人因舉報退耕還林的問題一審被「商城縣迫害信訪人專案組」判1年半;二審被信陽地區審判委員會改判免於刑事處罰)。致使是60多歲又是文盲的王幼德為了自保,不但在法院開庭時沒有律師;也不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足以推翻本案的原始證據;還隨著公訴人的話說。入獄後,才知道上了官員的說客梅寒的當了。

(6)本案事發生在2004年,直到2007年底,公安局才抓了王幼德和申訴人。金榮林能證明抓申訴人的原因是申訴人為減輕農民不合理負擔、討要剋扣的國家補助款而幫農民說了話:「一槓子下去就是幾千萬」。
商城縣很多農民群眾認為本案是假案,庭審結束後法庭內外的群眾反映強烈,還多次向縣政府、縣公安局申請遊行示威。

四、二審判決將敲詐勒索犯罪的「公私財物」進行擴大解釋,適用法律錯誤。

王幼德的兒子王懷明被處罰的7千元的社會撫養費只有在上石橋計生所依法收取後,才由私有財產轉化為公共財產,在王懷明還未交納之前,上石橋鎮計生所無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只是一種可期待的財產性利益,敲詐勒索的犯罪對像「公私財物」不應包括「財產性利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告之後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當時王懷明夫婦都在外地打工,5年 多的今天,他家還沒有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 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而上石橋計生所目前尚未作出處罰決定,塗家友非計生所執法人員,他安排開出的違法票據,只是用於欺騙王幼德的道具,這一可期待「財產 性利益」自今也沒有進入徵收程序。

五、本案程序上存在嚴重毛病

(1) 公安機關在查抄申訴人家時,為達到割斷與外界一切聯繫,破壞申訴人家的政常經營生產,刑偵人員將申訴人家存放各類文字材料、通訊號碼本、做生意用的記賬 簿、欠賬單、合同單、手機等全部查抄、封存,由於現場偵察人員已經仔細核查了封存物品,既不和本案有任何關聯,也沒有任何違法違禁的物品。雖然法律明文規 定偵察人員在七日內退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但他們確是長期封而不查,也不隨案移交查封物品。在我出獄後,經多次交涉才在公安局內討回了封存的物品,扣押封 存長達九個月零兩天是法律規定期限的38倍。目的是按照「商城縣迫害信訪人」的指示,破壞了申訴人家的正常生產、生活,給申訴人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2)商城縣檢察院違反《刑訴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案中商城縣人民檢查院在一審庭審前僅向一審法院移送了編織申訴人「有罪」的證據,而對申訴人「無罪」的各種證據並沒有隨案移送。經辯護人交涉後僅在開庭當天交出了3月14日的《訊問筆錄》。至今,檢察院仍隱藏著元月中旬批捕科的《訊問筆錄》,從而影響了辯護人的質證。

(3)本案的關鍵證人塗家友沒有出庭。塗家友證言前後矛盾,與其他證據矛盾,辯護人和申訴人均申請一審法院傳喚其出庭質證。塗家友完全具備出庭質證能力和條件,塗家友有義務出庭接受法庭的調查、質證。但是,一審法院竟然准許其不出庭,卻又採信了他相互矛盾的證言。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2條規定,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而5月28日製作的一審判決書,到6月20日才絕密手段宣判,事先也沒有通知律師,判決宣告後也未將判決書送達申訴人的近親屬。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有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改判申訴人無罪。

申訴人:金榮山
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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