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給人加「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要三思

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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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1日訊】兩千年前,孔子對子路講了「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的話,表明老夫子在為政的理念與實踐上很講邏輯,很重視程序。我們華夏民族歷來重視道統法統,治國的道與法有自己的民族傳統並且可以因襲損益,知道有道有法與無道無法之利害,就不會惡搞胡來,使國家統治和社會事務混亂不堪,讓百姓不知所云,舉措無所適從。有鑒如此,想同各位同胞作一些粗略的探討。

一、專制朝廷按君命施政,諱言子民顛覆皇上的統治權

古代中國專制國家的統治,奉行繼承周禮的孔孟儒學,即以王道仁政及德治禮治為統治庶民的奎臬。「禮」有法規之意。國家無道無禮無德「則不寧」。自唐堯虞舜「相揖遜」向「夏傳子,家天下」轉換以來,大約五千年的政治史中,人們雖然在愚昧與黑暗中摸索,但也有光明的一面,王道仁政德治和禮治延續不斷,至今備受瞭解中國史的國外人士所讚歎。堯禪位時對舜說,現在上天授予的治民大任落到你肩上了,你要遵從天命,不讓百姓受飢餓和壓迫的困苦;舜禪位禹時有同樣的囑托。商湯時代,天降大旱,湯呼上天「我本人有罪,不要牽連天下萬方,天下萬方有罪,由我一人來承擔。」周武王伐紂時說:「百姓有過,由我一個人來承擔」。春秋末的孔子,提倡王道仁政德治,主張為政者「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他說:「仁者愛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繼孔聖之後,號稱亞聖的孟子,發展了孔子的仁政學說,認為只有行仁政才能使「民之悅之」,並提出「民貴君輕」的論點,勸統治者「恭寬信敏惠」,不要將臣民視為草芥。到漢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雖有排斥其他學派治國思想之嫌,但說明儒術以德服人,對人民確實具有感染力,比「己所不欲,專施於人」的強權政治,令人民大眾樂於接受。

歷代專制王朝,雖有「外儒內法」之說,以及某些帝王及其官僚系統,將儒學的「修齊治平」當門面語,但一般而言,帝王和官僚都是比較認真地奉行儒家治國學說的,從入仕的科舉考試至「百官楷模」,其理念均以儒學為準則。千百年中官府與民間,耳濡目染,儒家政治文明傳統深入人心,家喻戶曉。直至民國時代「四書」的銷售量仍在全國居首位。在帝制時代,大凡較開明的君主,都深知「防民之口,甚於防川」。他們不會愚昧到堵塞子民的視聽與唇舌,在瓦舍、茶館、酒樓等場合,議論朝政、褒貶清貪是人們閒聊的重要內容之一。至於那種「天高皇帝遠」的地方,庶眾有更為廣泛的自由。上層社會以至在最高統治層,像孟子那樣的頂尖學者和說客,以人臣之身同掌握生殺大權的諸侯王論戰,揭露「塗有餓莩而不知發」的苛政現實,抨擊王者錯誤的執政方針;那些諸侯王的反映也只限於「顧左右而言他」,殺關管之類的事,想獲得仁政美譽的諸侯王是不願做的,當然更不會大開殺戒,泛設牢獄。在專制時代,也有少數王朝搞「文字獄」一類的荒謬之舉,以至剿滅企圖造反的教會;但那種事情對於當事者雙方都是與百姓議論朝政不同的兩回事。帝王乃真命天子,九五之尊,龍御天下,動輒就有子民要顛覆他的政權或國家統治,寓含著天帝要將江山易主;故此,即使某些臣民的言行使他不悅,以至觸犯了他的政治神經,他也忌諱給民安顛覆他統治的罪名。他應嚴防的是宮廷政變,暴力奪權——即神器易主。

二、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人民理應行使法定自由權

民主政治體制保障國家公共權力民有、民治、民享。1982年我國全國人大制定的現行憲法第二章第35至41條,將公民在政治方面的權利規範得十分清楚,其中第35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些規範表明的公民權利份量何等之重,行文又是何等嚴肅和明確,不容任何人從任何角度加以忽視曲解或製造歧義。迄今有哪位政治與法律界學者人士或普通公民提出的政改建議,或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意見超越了憲法規範?哪一位不是理性和平地向政府提出批評和建議?至於那些呈冤無門,反遭打壓,不得已到各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上訪的一批批不惜千辛萬苦的冤民隊伍中,誰能設想能有幾人是無理起鬧的癲狂之徒?

同胞們,你們不惜自己的艱難困苦與國家的巨資投入,對這些依法維權的公民,往往採取粗暴態度,進行歧視與打壓,或用各種手段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甚或牽連親屬搞得全家不得安寧,乃至判以重刑投入監獄,或者生不見人死不見屍,如此種種,理法依據安在?更有甚者,連祛病健身、自由來去的煉功群體也要施以殘暴手段加以鎮壓,使數以千計的同胞死於非命,硬是要將其反覆煉打,使之「九火煉成鋼」,打出自己的一個對立面。這是憑藉的何種道統與法統在作為?又從哪個方面得到鞏固政權的好處?難道這些皆屬奉旨不得已而為之?「人皆有不忍仁之心」,涉事者各位的不忍仁之心、惻隱之心、是非之心以至羞辱之心到哪裡去了?你們常年累月處於極為緊張狀態,你們也是人,很難相信這些作為是你們的本性與真心所致。

三、給人加「顛覆(或危害)國家政權」的罪名應三思可否

所謂顛覆政權,就是指推翻國家的合法統治權。國家由領土、人民、政府、主權四大要素構成,在民主時代,「人民」是四要素的核心,政府(大)是民選的代表人民行使統治權的。人民對政府機關提出批評建議,是「主權在民」這一屬性的應有表現。對人民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即便與政府的見解相左,政府都應慎重考慮,作出誠懇的答覆或解釋,不然只要與政府當局見解不一,就扣上「顛覆(或危害)國家政權」的帽子,於法於理都是說不通的,因為這種經不起思考的粗暴作法,不僅違反了「人民共和國」這個概念的內在政治邏輯,等於說人民自己要推翻自己的政府,而且直接與現行憲法的有關規範相對抗。表明違法犯罪者不是提出建議的人,而是政府機關出面扣這種帽子的人。當然,這是用法理邏輯與普通邏輯的矛盾律作出的說明;在實踐上給人安上這種帽子,自然還有多種可能性:一是提意見或建議的人不屬於人民,而是人民之外的階級異己份子。二是現在人民中又有了階級異己份子;如果是這樣,就出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敵對階級,而這種經濟體制是免不了不平等和剝削的。三是不論哪種階級的人只要對政府當事者提批評建議就是敵對份子;如果是這樣,凡想參與國事議論的公民都可能是該當罪的敵對份子。四是只要當今政府某種當事者認定某種建議,即使和平理性地表達,也是「顛覆(或危害)國家政權」;如果是這樣,那便是「強權就是公理」,即無需依法據理的亂了邏輯與方寸的荒謬之舉。

在此種前提下,一系列不言而喻的問題又出現了:其一,依法治國和法德兼治便成了純粹的門面語,根本不是指導實踐的,誰愚笨到以這些話為依據提出政改建議就是自找苦吃。其二,現行憲法的相關條款,或者是門面語,限於在西方記者及政府與人民面前作秀;或者此二者也是顛覆當今中國政權的,它們都是毫無約束力的廢話。其三,通過執法與安警中涉事同胞打壓提政改建議者和其他維權者的言行,表明了一個不言自明的結論:我們認為應對某人採取何種執法措施維護國家政權和保障社會穩定,由我們說了算,他人無權說長道短,不然我們無法維持社會穩定與和諧。換言之,共和國及其國事及穩定和諧,只能屬於有關執法當事者,別的公民無分。

六十多年後的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等文獻都應遵守,和所有制形態變更及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像毛澤東那樣任意指證誰是反動派誰是人民了,共和國任何公民或公民群體都有權行使表達權和國事參與權。只有這樣,才能談得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在內的社會公平正義,孕育出社會真正的和諧與安定;正如「刺刀下」沒有正常「交易」可言那樣,涉事同胞們搞的那種高壓下的穩定與和諧是強為的。否則,安定與和諧的社會,還要勞駕你們去搞那種連你們都無法理解的高壓嗎?國家本來是懲惡揚善的工具,共和國更是如此;人民所以需要養育國家或政府,就是需要它維護人間的公平正義及真善美。同胞們,諸位以為是否是這樣?

(本文完稿於2010年11月10日)@

原標題:執法同胞們,細聽我來講:給人加「顛覆(或危害)國家政權」的罪名要三思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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