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给人加“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要三思

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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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01日讯】两千年前,孔子对子路讲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话,表明老夫子在为政的理念与实践上很讲逻辑,很重视程序。我们华夏民族历来重视道统法统,治国的道与法有自己的民族传统并且可以因袭损益,知道有道有法与无道无法之利害,就不会恶搞胡来,使国家统治和社会事务混乱不堪,让百姓不知所云,举措无所适从。有鉴如此,想同各位同胞作一些粗略的探讨。

一、专制朝廷按君命施政,讳言子民颠覆皇上的统治权

古代中国专制国家的统治,奉行继承周礼的孔孟儒学,即以王道仁政及德治礼治为统治庶民的奎臬。“礼”有法规之意。国家无道无礼无德“则不宁”。自唐尧虞舜“相揖逊”向“夏传子,家天下”转换以来,大约五千年的政治史中,人们虽然在愚昧与黑暗中摸索,但也有光明的一面,王道仁政德治和礼治延续不断,至今备受了解中国史的国外人士所赞叹。尧禅位时对舜说,现在上天授予的治民大任落到你肩上了,你要遵从天命,不让百姓受饥饿和压迫的困苦;舜禅位禹时有同样的嘱托。商汤时代,天降大旱,汤呼上天“我本人有罪,不要牵连天下万方,天下万方有罪,由我一人来承担。”周武王伐纣时说:“百姓有过,由我一个人来承担”。春秋末的孔子,提倡王道仁政德治,主张为政者“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他说:“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继孔圣之后,号称亚圣的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仁政学说,认为只有行仁政才能使“民之悦之”,并提出“民贵君轻”的论点,劝统治者“恭宽信敏惠”,不要将臣民视为草芥。到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虽有排斥其他学派治国思想之嫌,但说明儒术以德服人,对人民确实具有感染力,比“己所不欲,专施于人”的强权政治,令人民大众乐于接受。

历代专制王朝,虽有“外儒内法”之说,以及某些帝王及其官僚系统,将儒学的“修齐治平”当门面语,但一般而言,帝王和官僚都是比较认真地奉行儒家治国学说的,从入仕的科举考试至“百官楷模”,其理念均以儒学为准则。千百年中官府与民间,耳濡目染,儒家政治文明传统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直至民国时代“四书”的销售量仍在全国居首位。在帝制时代,大凡较开明的君主,都深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他们不会愚昧到堵塞子民的视听与唇舌,在瓦舍、茶馆、酒楼等场合,议论朝政、褒贬清贪是人们闲聊的重要内容之一。至于那种“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庶众有更为广泛的自由。上层社会以至在最高统治层,像孟子那样的顶尖学者和说客,以人臣之身同掌握生杀大权的诸侯王论战,揭露“涂有饿莩而不知发”的苛政现实,抨击王者错误的执政方针;那些诸侯王的反映也只限于“顾左右而言他”,杀关管之类的事,想获得仁政美誉的诸侯王是不愿做的,当然更不会大开杀戒,泛设牢狱。在专制时代,也有少数王朝搞“文字狱”一类的荒谬之举,以至剿灭企图造反的教会;但那种事情对于当事者双方都是与百姓议论朝政不同的两回事。帝王乃真命天子,九五之尊,龙御天下,动辄就有子民要颠覆他的政权或国家统治,寓含着天帝要将江山易主;故此,即使某些臣民的言行使他不悦,以至触犯了他的政治神经,他也忌讳给民安颠覆他统治的罪名。他应严防的是宫廷政变,暴力夺权——即神器易主。

二、民主国家“主权在民”,人民理应行使法定自由权

民主政治体制保障国家公共权力民有、民治、民享。1982年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现行宪法第二章第35至41条,将公民在政治方面的权利规范得十分清楚,其中第35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规范表明的公民权利份量何等之重,行文又是何等严肃和明确,不容任何人从任何角度加以忽视曲解或制造歧义。迄今有哪位政治与法律界学者人士或普通公民提出的政改建议,或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意见超越了宪法规范?哪一位不是理性和平地向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至于那些呈冤无门,反遭打压,不得已到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上访的一批批不惜千辛万苦的冤民队伍中,谁能设想能有几人是无理起闹的癫狂之徒?

同胞们,你们不惜自己的艰难困苦与国家的巨资投入,对这些依法维权的公民,往往采取粗暴态度,进行歧视与打压,或用各种手段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甚或牵连亲属搞得全家不得安宁,乃至判以重刑投入监狱,或者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如此种种,理法依据安在?更有甚者,连祛病健身、自由来去的炼功群体也要施以残暴手段加以镇压,使数以千计的同胞死于非命,硬是要将其反复炼打,使之“九火炼成钢”,打出自己的一个对立面。这是凭借的何种道统与法统在作为?又从哪个方面得到巩固政权的好处?难道这些皆属奉旨不得已而为之?“人皆有不忍仁之心”,涉事者各位的不忍仁之心、恻隐之心、是非之心以至羞辱之心到哪里去了?你们常年累月处于极为紧张状态,你们也是人,很难相信这些作为是你们的本性与真心所致。

三、给人加“颠覆(或危害)国家政权”的罪名应三思可否

所谓颠覆政权,就是指推翻国家的合法统治权。国家由领土、人民、政府、主权四大要素构成,在民主时代,“人民”是四要素的核心,政府(大)是民选的代表人民行使统治权的。人民对政府机关提出批评建议,是“主权在民”这一属性的应有表现。对人民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即便与政府的见解相左,政府都应慎重考虑,作出诚恳的答复或解释,不然只要与政府当局见解不一,就扣上“颠覆(或危害)国家政权”的帽子,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因为这种经不起思考的粗暴作法,不仅违反了“人民共和国”这个概念的内在政治逻辑,等于说人民自己要推翻自己的政府,而且直接与现行宪法的有关规范相对抗。表明违法犯罪者不是提出建议的人,而是政府机关出面扣这种帽子的人。当然,这是用法理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矛盾律作出的说明;在实践上给人安上这种帽子,自然还有多种可能性:一是提意见或建议的人不属于人民,而是人民之外的阶级异己份子。二是现在人民中又有了阶级异己份子;如果是这样,就出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敌对阶级,而这种经济体制是免不了不平等和剥削的。三是不论哪种阶级的人只要对政府当事者提批评建议就是敌对份子;如果是这样,凡想参与国事议论的公民都可能是该当罪的敌对份子。四是只要当今政府某种当事者认定某种建议,即使和平理性地表达,也是“颠覆(或危害)国家政权”;如果是这样,那便是“强权就是公理”,即无需依法据理的乱了逻辑与方寸的荒谬之举。

在此种前提下,一系列不言而喻的问题又出现了:其一,依法治国和法德兼治便成了纯粹的门面语,根本不是指导实践的,谁愚笨到以这些话为依据提出政改建议就是自找苦吃。其二,现行宪法的相关条款,或者是门面语,限于在西方记者及政府与人民面前作秀;或者此二者也是颠覆当今中国政权的,它们都是毫无约束力的废话。其三,通过执法与安警中涉事同胞打压提政改建议者和其他维权者的言行,表明了一个不言自明的结论:我们认为应对某人采取何种执法措施维护国家政权和保障社会稳定,由我们说了算,他人无权说长道短,不然我们无法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换言之,共和国及其国事及稳定和谐,只能属于有关执法当事者,别的公民无分。

六十多年后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文献都应遵守,和所有制形态变更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像毛泽东那样任意指证谁是反动派谁是人民了,共和国任何公民或公民群体都有权行使表达权和国事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孕育出社会真正的和谐与安定;正如“刺刀下”没有正常“交易”可言那样,涉事同胞们搞的那种高压下的稳定与和谐是强为的。否则,安定与和谐的社会,还要劳驾你们去搞那种连你们都无法理解的高压吗?国家本来是惩恶扬善的工具,共和国更是如此;人民所以需要养育国家或政府,就是需要它维护人间的公平正义及真善美。同胞们,诸位以为是否是这样?

(本文完稿于2010年11月10日)@

原标题:执法同胞们,细听我来讲:给人加“颠覆(或危害)国家政权”的罪名要三思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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