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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文化傳承 盼獵槍彈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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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 7日電)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已將原住民持有獵槍除罪;但「遺忘」獵槍彈,導致「持槍無罪,拿子彈有罪」,半套除罪化,讓偵辦原民持槍彈案時常出現「1國2制」。

狩獵和原住民文化息息相關,過去奔馳山林的原住民靠著狩獵維生,因此,狩獵文化成為原住民文化核心,卑南族的大獵祭、布農族的射耳祭都是族人年度最重要的祭典,也是建構文化的主軸。

而「獵槍」是狩獵文化不可或缺元素,民進黨立委陳瑩直言,沒有獵槍就沒有「狩獵文化」,狩獵文化沒了,原住民族文化就不能完整地傳承下去。

獵槍除是原住民狩獵文化的核心,在祭典中的角色更重要,原住民祭典及活動都有鳴槍儀式;現在台東境內的活動也都會邀請原住民鳴槍,顯示活動重要性。

不過,民國90年以前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允許原住民可擁有獵槍,但須申請,否則觸法;當時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陳列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言下之意,民住民未經許可取得獵槍,仍是「犯罪行為」。

對此,原住民認為,擁有獵槍是作為生活文化之用,與犯罪無關,政府應站在輔導的角色來協助原住民合法取得獵槍,而不是將原住民當作犯罪嫌疑人,必須將持有獵槍「除罪化」。

因應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回應原住民「除罪化」聲浪,民國90年11月14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正,「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明列條文,將原民持獵槍「除罪化」。

不過,條文只將持有獵槍「除罪化」,子彈卻被排除在外。這樣造成檢警不少困擾,甚至出現「1國2制」;有檢察官認為持有獵槍子彈觸法,予以起訴,也有檢察官認為未觸法不予起訴。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指出,台東地檢署多次討論解決之道,但「起訴和不起訴」各有見解。

吳怡明表示,支持起訴的檢察官認為「罪刑法定」,既然法律沒有將持有獵槍子彈除罪,就必須依法起訴;不起訴的檢察官則持「舉重明輕」看法,認為持槍比擁有子彈還嚴重,持槍都能除罪,反而較輕的子彈不除罪,沒道理。

因此,這幾年來台東地區持有獵槍子彈的原住民,有人被判刑入獄,但也有人獲不起訴處分,形成弔詭現象。

陳瑩日前提案,修正條文,一併將持有子彈除罪化,讓原住民持有「獵槍彈」除罪化,有尊嚴的傳承原住民文化,也解決檢警「1國2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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