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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福助案纏訟8年 適用速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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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8日電)前立委羅福助被控友力紓困等案,今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法官認定有罪,原本應提高一審刑度,但依速審法減輕其刑,判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在民國91年6月依違反偽造文書等罪起訴羅福助,羅列11項犯罪事實、14項罪名,具體求刑高達30年。但全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均與檢方起訴刑度落差甚大。

全案一審時判羅福助4年;二審改判3年9個月,經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出現大逆轉,法院認定羅福助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薪資等案,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繼續提出上訴,要加重一審刑度,今天高院更二審認定,羅福助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偽造文書罪,原本要加重刑度,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600萬元。

在羅福助被控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公司薪資部分,高院更二審認為,羅製作不實會計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

羅福助被控以大信證券公司資金違法炒作股票、洗錢與背信部分。高院更二審認為,不論羅炒作股票的行為,是否使得交易市場的有價證券價格發生變化,都構成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

至於羅福助被控以他人名義購買基隆市瑪陵坑土地,並偽造土地登記文件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高院更二審認定羅違反偽造文書罪。

但法官審酌此案已纏訟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且被告聲請減輕其刑,因此就訴訟程序的延滯狀況,以及本案複雜程度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法院原本要加重一審判4年的刑度,但減輕其刑,維持一審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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