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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港商由房東開發票 違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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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2日電)HANG TEN等業者遭國稅局認定逃漏稅,台北市國稅局官員今天說,HANG TEN等4家港商是經營主體,卻透過營業點的房屋所有人開發票,已經違反營業稅法,所以遭罰。

HANG TEN等4家知名平價服飾店,在民國88年到91年間,被國稅局以「逃漏稅」處罰新台幣5億元,4家港商雖都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都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漢登等業者在門市賣東西並且收錢,所以經營主體是漢登等業者,但漢登等業者並沒有向消費者開發票,而是由房屋所有人成為營業主體,開發票給消費者。

官員說,整個事情如同一種三角關係,首先是消費者買東西,其次是漢登等業者銷售貨物,最後是房屋所有人開發票。既然是漢登賣東西給消費者,並且把錢收走,這就是最明顯的交易事實,按照營業稅法規定,漢登就是經營主體,應該由漢登等業者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如果以消費者購買一件100元衣服為例,漢登等業者的交易模式是,房屋所有人開100元發票給消費者,漢登等業者開了80元的發票給房屋所有人,漢登等業者另外付給房東20元的房租。

官員說,漢登等業者的作法已經混亂交易事實,因為房屋所有人根本沒有賣東西,不應該由房屋所有人開發票,而是應該由漢登開發票。

官員表示,營業稅法的規定很簡單,「誰賣東西、誰收錢、誰就負責開發票」,至於業者和房屋所有人之間的約定,那是另一個交易事實,不能把兩件事情混在一起。一旦混在一起,就會出現漢登漏報20元的銷售額,只開80元的發票給房東的情形。

對於漢登等業者認為是比照百貨公司的作法去做,官員表示,如果漢登等業者要比照百貨公司經營模式,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且必須申請核准,但是漢登等業者都沒有申請核准。

官員也表示,如果要按照百貨公司的經營模式,漢登等業者必須是百貨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且是經會計師簽證或者使用藍色申報書,但是漢登等業者並未合乎相關規定。

至於漢登等業者的作法是否讓稅收變少?官員說,稅收是否變少,並非營業稅法的重要精神,營業稅法的重要精神是根據交易事實與經營主體課營業稅。

官員表示,如果以賣1件衣服銷售額100元來說,漢登等業者只開80元發票給房屋所有人,所以漏報20元的稅款。這部分因為漢登等業者沒有承認違法,所以未適用減免處罰,遭罰3倍。

官員說,其他如漢登等業者給房屋所有人20元租金,房屋所有人應該開發票給漢登等業者,作為報稅用,但都沒有開出,這部分遭罰5%,再加上其他違法部分,共罰3.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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