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事件 北京二律師向政府出手意見書

要求保障受害人訴權 啟動人大質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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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訊】 (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山西問題疫苗導致上百孩童致病致殘,由於報導的記者、中國經濟時報王克勤破斧沉舟之勇氣,獲得很多媒體的響應,山西疫苗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得以廣泛的報導,引起極大轟動。山西政府在3月23日首次召開新會會回應疫苗事件,10多分鐘的記者會會已經證實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主任栗文元存在經濟問題。

疫苗事件新聞會後,京城的二位公益律師李方平及楊學林為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會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見書」。 要求兩機關在處理「山西疫苗事件」中應保障受害人訴權、立即刑事立案偵查、限制相關責任人出境、啟動人大質詢程序。並在24日下午法律意見書已通過特快專遞寄往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就山西「問題疫苗」摧殘兒童健康與生命事件發表聲明除了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外,由大陸民眾組建的維權網也發出聲明,提出了5點強力要求。

法律意見書之後 醞釀實體訴訟

楊學林律師表示,這個法律意見書還不是最有效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提起實體的訴訟。但現在提起實體的訴訟比較困難,當然他們正在想辦法,他說:「我們肯定會提的,但是現在只能採取目前這種方式。」

楊律師還表示他們提出的意見書,山西省政府及山西省人大不一定回應。針對山西疫苗受害家長地方法院不讓立案,楊律師認為要求立案這在法律上是有根據的,只要去做工作,應該可以的。

楊律師還表示全中國這麼多律師,沒有人幫他們不行啊,這肯定要提供法律幫助的。沒有其他想法,就是要幫一幫他們。他還很樂觀表示捲入山西疫苗事件相信的不會有壓力的,他說,「我們依法辦事,按照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我相信不會有壓力的。」

李方平律師表示,「山西疫苗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很多,但最嚴重的是法律規則缺失。在事件初露端倪時,如果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立案,如果公安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就不會引起這麼嚴重的後果。亡羊補牢,時猶未晚。當前,除了要做好保障訴權和刑事立案偵查工作外,及時限制相關責任人出境和啟動人大質詢程序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這樣才利於避免事態擴大,利於公眾瞭解真相。

維權網就山西「問題疫苗」摧殘兒童健康與生命事件的聲明

「維權網」22日就山西「問題疫苗」摧殘兒童健康與生命事件發表聲明,聲明指出根據有限的調查,山西省近年來已有上百起因接種疫苗後出現奇怪病症導致死亡與殘廢的病例。這種接種疫苗出現異常情況已經遠遠超過了國際疫苗正常標準,早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重大的健康安全事件。
維權網譴責山西政府面對受害兒童家長及媒體的質疑,一再採取拖延、敷衍、搪塞,甚至不避嫌疑組織當事方專家出來開脫責任,而法院也拒絕給受害人提供控告與申訴的渠道。

因此維權網提出5點強力要求

一、允許醫療專家、學者與媒體成立獨立調查機構,進入山西不受干擾地展開對疫苗事件的調查,並向社會公佈調查結果;

二、中央政府責成山西地方政府公佈2006年以來與疫苗有關的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如實回答受害兒童家長的一切質疑;

三、中央政府成立專案組,徹查山西疫苗事件的真相與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立即著手對因接種疫苗而出現異常兒童實施人道救助,國家承擔一切相應的救助費用;對確因接種疫苗造成兒童死亡和傷殘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民事賠償。

五、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以使腐敗得到有效扼制,為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護。

附件一: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的公民法律意見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我們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公民,一直十分關注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的法律問責、制度完善等問題。我們基於憲法賦予並保障的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特就山西「問題疫苗」事件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保障訴權:我們瞭解到:疑遭「問題疫苗」受害的原告在向山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在地的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立案時,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駁回。我們認為:行政解決與司法救濟應該是並行不悖,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封堵司法救濟不予立案的做法顯然不當。

刑事立案:根據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長陳濤安的舉報,以及中國經濟時報首席記者王克勤的調查報導所披露的內容,相關責任人業已構成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應當由公安部門、檢察院立即立案偵查。

限製出境:鑒於原山西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提前退休,赴澳洲未歸,影響到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我們認為:有關公安部門、檢察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限制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玩忽職守罪的有關人員出境。

人大質詢:鑒於山西「問題疫苗」,關係人民生命、健康權,人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我們建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該立即召集會議並根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對山西省衛生廳的質詢案。

李方平(北京律師)
楊學林(北京律師)

2010年3月24日

附二: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3、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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