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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刑訴與赦免 未違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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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30日電)國際特赦組織今天表示,台灣的赦免制度、最終審未設強制辯護,都恐牴觸聯合國2人權公約。法務部表示,細究人權公約內容,再對照國內的赦免、審判程序,均無牴觸2公約之虞。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台灣總會今天舉行記者會,公布2009年全球死刑狀況。AI台灣總會理事林詩梅指出,根據聯合國2人權公約,死刑被告應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但現行台灣的赦免法只像是總統的「恩惠措施」,相關程序規定不全,要求政府在赦免法修法完成前,應暫停執行死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388條中,第三審沒有律師辯護,已侵害被告的防禦權,並牴觸2公約明定的「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廢死聯盟昨天也據此為死刑確定被告聲請釋憲。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依照現行法定程序,赦免可由被告本身主動提起,憲法40條規定,總統具有大赦、特赦、減刑等最終裁量權,現行司法實務上,每1名被告確實皆有聲請赦免的權利。

至於最終審辯護,黃世銘認為,細究2公約條文,事實上僅聲明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並未硬性規定第三審須強制辯護,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被告選任辯護人,均有規範,看不出有牴觸2公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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