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如:人權五法之仇恨罪立法(上)

陳惠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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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5日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及施行法於3月31日立法院通過,並於同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施行後,值此台灣以人權將要大步開走自許之際,由立法委員、人權團體、法學教授、港台人權律師、人權活動家所組成之「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於2010年3月2日假立法院對社會公布《國際人權五法》草案內容及連署網址,呼籲社會各界支持並參與連署。這《國際人權五法》包括《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治仇恨罪條例》及《難民法》的制定,以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訂,本文以下即以前揭五法中與《防治仇恨罪條例》有關之仇恨罪立法為文,期能拋磚引玉並推動立法。

什麼是仇恨罪

「仇恨罪」(Hate Crimes)望文生義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這是一個因為「仇恨」所犯下的罪行,就如同殺人罪(殺害他人生命所犯罪行)、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所犯罪行)或者毀損罪(毀損他人財產所犯罪行)等罪行。然而對比殺人罪、傷害罪或者毀損罪的罪名來看,殺人、傷害或者毀損這些用語指向的都是行為態樣,仇恨指向的是一種心理狀態。難道只是「仇恨」就會構成犯罪嗎?其實不然。在現代刑法處罰「行為」的基本原則下,一個人當然不會僅僅是因為他的「思想」就被處罰,那麼「仇恨罪」是什麼樣的犯罪?

「仇恨罪」也稱「偏見罪」(Bias-motivated Crimes),這用語其實泛指這類為防止及懲治「基於仇恨或偏見」而犯罪的立法,然而因世界各地民情不同,對仇恨行為的容忍程度也有差異,因而立法處罰的範圍及程度也寬嚴有別,從散布仇恨言論到實施暴力攻擊,都有構成仇恨犯罪的立法例可循。然無論如何,眾多的仇恨罪立法裏有一個共同的特色,就是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基於他對某種特點的仇恨或偏見而來,被害人之所以被選上正是由於他具有行為人所仇恨的特點。

例如甲特別討厭A國人,有一天來自A國的乙搬到附近住,甲不但去砸乙的車子,還揚言要乙搬家否則要乙全家好看。換言之,被害人之所以遭受攻擊或侵害,不是因為他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是因為「他是誰」或「他不是誰」(因為他剛好有某種國籍、種族、種族特點、政治見解、宗教、性別、性傾向、是某團體成員等行為人所仇恨的特點,所以才成為被害人),在同樣的場合,如果換了另一名具有相同特點的人在場,也可能同樣成為被害人,因此這類行為人才稱為仇恨犯或偏見犯,有關懲治這類犯行的刑事立法為仇恨罪或偏見罪。

舉例來說,2008年5月間,中共駐紐約領事館唆使一些暴徒在美國紐約法拉盛地區對該地區的某些民眾進行叫罵、毆打,甚至群起圍攻,而在這數起的攻擊事件裏,暴徒就是專挑身穿有法輪大法字樣服裝,手拿天滅中共三退保命看板,或者於退黨服務中心擔任義工的人們進行攻擊,而這些顯然在該地區是法輪功學員的特徵。被打的人與打人的素不相識,之所以被選上成為襲擊的目標,是因為他們是「法輪功學員」的身分,至於被攻擊的人是男是女?是美國人或外國人?黃種人或白種人?一概不問,法輪功是暴徒之所以要攻擊的特點,這正是典型的仇恨犯罪。

仇恨罪的歷史背景

因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或國籍等差異,而產生歧見、敵對乃至憎恨情緒,並而引發爭端鬥毆、發動戰爭,甚至高舉種族或宗教大旗聲討異己的舉動,自古以來即屢見不鮮。遠則有古羅馬帝國迫害基督教徒,近則有二次大戰期間納粹對猶太人的「種族清洗」,更近則有盧安達胡圖族對圖西族的大屠殺。歷史上的斑斑血跡,人類或不敢遺忘,有懲治仇恨罪的立法至少亦有百年以上的歷史。

早在仇恨罪這個用語普及開來之前,世界上早有關於懲治行為人基於仇恨而犯罪的立法。以美國為例,1871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s),其中就有允許聯邦政府起訴那些基於膚色或種族而剝奪他人民權(civil rights)之人的規定。

若從國際法上觀察,從二次世界戰後即陸續有要求制定反仇恨罪立法的國際條約或公約。《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揭示「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兩公約中的《民權公約》的第20條第2款即明確要求「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此外,並於第26條重申「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另外,還有196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在加拿大,有認為「仇恨」(hate)成為社會或刑事政策的用語始自1965年《加拿大鼓吹仇恨特別委員會給司法部的報告》。這個委員會當時試圖釐清加拿大鼓吹仇恨的行為本質和範圍,最後該委員會促成加拿大國會於1970年修改刑法將仇恨罪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在美國,有學者(James B. Jacobs及Kimberly Potter)研究指出,仇恨罪(Hate Crimes)這一用語最早是源自美國的三位眾議會議員於1985年共同支持的《仇恨罪統計法案》(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這個法案要求美國司法部搜集並發布因種族、宗教及種族特點的偏見而犯罪的犯罪態樣及犯罪數量,此一法案後來並於1990年立法通過,之後也有陸續修訂。自1985年後「仇恨罪」的用詞開始大量地在報章媒體上出現,之後仇恨罪(hate crime)或偏見罪(bias crime),為法律界所沿用至今。

迄今世界上已有加拿大、美國、法國、德國、英國、愛爾蘭等至少30個國家有關於仇恨罪的立法,而且立法的國家還陸續增加中。(本文待續)

《國際人權五法》線上連署支持立法提案:

司改會官網: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463
連署平台: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22701564100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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