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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個資法二讀/個資遭外洩 最高可求償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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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並進行二讀程序,等待下次院會三讀。未來媒體新聞報導、民代問政涉及個人相關資料,必須先告知當事人;購物台、網路書店若發生個資洩漏問題,也都有責任要賠償被害人。

*新聞報導個資 須先告知當事人*

因為機關、公司違法,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利用,可請求相對金額的賠償;若個人受害情形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單一事件可依情節請求每人五百元至兩萬元賠償。若受害人眾多,單一事件最高可求償二億元;若所涉利益逾二億元者,以實際利益計算,但賠償下限即不受五百元的限制。

立法院院會昨天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二讀,該法案名稱將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使受保護的不限電腦資料,包括護照號碼、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敏感性資料都列為特種資料,非經法令許可,或學術、衛生、統計研究,或民眾自行公開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過去個資法規範對象只有徵信等八類行業,修法後將擴大涵蓋所有公務機關、公司、法人、團體與個人;過去購物台、購物網站屢傳洩漏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情形,將不再無法可罰。

*規範對象 涵蓋所有團體個人*

未來媒體如果要報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都必須經過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以契約、類似契約、書面等方式同意,才可以進行報導。民代也不能以質詢或上電視爆料,擅自公開他人資料。

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代質詢或爆料 不可公開個資*

草案也明定蒐集個人資料須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方式,除法律明定、契約關係或自行公開者外,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才能蒐集。若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就必須立刻停止;首次使用個資行銷時,也應提供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政府因國家重大利益、個資保護不善時,也有權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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