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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風無雨非天災 家屬要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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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嘉東、曾鴻儒、彭顯鈞、范正祥、俞肇福、施曉光/綜合報導〕國道走山意外受害者可不可以請求國賠?罹難者郭文漢的家屬不滿政府第一時間將責任推給天災,郭父更說,事發當天無風無雨,怎能說是天災,他認為是人禍,表示要全力爭取國賠。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表示,昨日代表行政院前往慰問家屬時,郭文漢家屬也當面表達請求國賠意願。

不滿政府第一時間 推給天災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主持中常會時也表明,已與交通部長毛治國聯繫,強調政府應主動協助罹難者家屬請求國賠。毛治國表示,交通部將會主動徵詢罹難者家屬意見,只要家屬有意願,就會協助請求國賠,交通部會尊重最後結果。

總統允主動協助家屬 請求國賠

專家指出,國賠成立的前提是公務員有疏失,也就是「應作為而未作為」,以目前狀況而言,通車前的設計有無失當、施工有無瑕疵、通車後的養護有無落實,以及事發後的救援是否得當,都可能牽涉未來國賠問題,如果證明政府在任一環節有疏失,國賠就可能成立。

環保署長沈世宏昨天則在立法院指出,當初對該路段的評估是,「對環境影響輕微,除非有施工不良或設計考慮不足」,如今這起走山不幸事件,顯示確有設計考慮不足的情況,日後環保署將檢討考量。

主管機關負危險責任 國賠勝訴大

法界人士說,國家賠償法對公共設施若有設置、管理不當,致危及民眾人身安全、財產受損情形,課以主管機關須負起「危險責任」,被害人與家屬請求國家賠償的勝訴機率很高,但仍須視最後調查報告而定。

曾任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的律師陳博文指出,走山事件發生地是國道,屬公共設施,有無國賠責任,首先應釐清走山原因,及當時在順向坡興建、挖基樁等規劃是否得當,還有施工、管理、維修、監控系統有無落實等問題。

陳博文說,法院判決此類國賠案件傾向採「無過失責任」,不以國賠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務員過失或故意而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要件,應適用國賠法第三條規定,也就是構成國賠的要件並不嚴格。

在公共設施造成災害方面,法院較傾向主管機關須負起比較高的注意義務,即負擔「危險責任」,若公共設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尤其此案發生時,並無地震或連續下豪雨等明顯天災因素,因而獲得國賠的可能性很高,但鑑定調查報告扮演關鍵角色。

只要設置或管理欠缺 應可獲國賠

司法官員指出,如國道等公共設施所引起的國賠責任,係出於公共物本身的瑕疵,即須有「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要件,設置欠缺包括設計錯誤、施工不良,管理有欠缺則是未妥為保管以致發生瑕疵;以走山事件來看,只要「設置或管理上欠缺」和駕車民眾死亡間互有因果關係,就可獲得國賠。

后豐大橋一邊未封橋 法官判准國賠

官員以后豐大橋斷橋事件舉例,當時颱風來襲,管理人員正在封橋,要求民眾禁止通行,但橋的一邊已封,另一邊未完成封橋措施,多人駕車通過時,發生斷橋墜落橋下,法院最後以「管理疏失」判准多位受害民眾獲國賠共三千多萬元。

律師侯傑中指出,整起意外癥結點在於事故成因為何,施工有無問題,工程完工後有無定期監測、檢驗,以及有無公務員涉及疏失,這些相關因素還在調查,目前提國家賠償稍微早了一些。

行政院發給一百萬元慰問金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表示,將致贈罹難者家屬一百萬元慰問金。行政院說明,考量此案屬重大災害,比照災害防救法的規定,由災害發生地基隆市發給每人廿萬元,內政部代發給行政院長慰問金每人廿萬元,另請賑災基金會專案發給賑助金每人六十萬元,共計一百萬元。由於基隆市民意外死亡保險金有十二萬元,設籍在基隆市的葉茂竹共可獲一百一十二萬元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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